有时候理赔时查出投保人十年前曾患病所以拒赔,那为何不在投保时去查?

LiangJianYe 2024-11-14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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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合同未成立之前,是无权调查客户的既往病史的,这个需要客户在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这是最基本的核保需求。别太**“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也必须是以如实告知为前提。业务员销售保单的时候如果什么也没问,我真不建议你和他买保险,凤霞极大。投保时一般保险公司不会调查你的既往病史,但是在投保时会询问。在我国现在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原则,即保险公司询问什么,你就回答什么,没有询问的,可以不做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投保的时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而如实告知就是对最大诚信具体体现。保险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做既往病史调查,除非在投保的时候做了告知,保险公司核保之后觉得整体风险需要提供更详细资料重新审核,在这个时候需要客户提供既往病史的资料,主要是病历,定期检查报告,出院诊断等等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做既往病史调查需要成本,现在客户还没有确定成为这家公司的客户,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在不确定的事情上面浪费成本。既然不一定成为客户,未来就不可能带来利润。看了很多回答,各种喷保险公司的,其实保险公司也挺冤屈的,毕竟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做了询问调查。一般询问是五年之内是否发生住院,也有一些询问期限为十年的。这就需要在投保的时候看清楚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还会询问到被保险是否有既往病史,注意是既往病史,说的非常清楚,既往病史和时间长短没有关系。如果既往病史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核保,很有可能就会出现拒保或者是在未来的时候发生拒赔问题。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不是慈善机构,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版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里面明确说明,必须如实告知,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拒绝赔偿。在客户和保险公司没有确定委托关系之前,保险公司无权调查**。现在是一个注重隐私保护的时代,保险公司在未确定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之前,保险公司无权调查客户的信息。理论上讲,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约请求,在保单未承保之前,保险公司和客户还没有形成法律承认的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可以随便调查**。即是是保险公司想去医院或者是相关的机构调查**,人家也不会随便给到你信息的,这也是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还有现在我国的很多代理人确实不懂这些事情,在投保的时候为了方便,几乎不和客户做健康调查,也不会询问客户的相关重要健康信息,一味的全部选择“否”。这样签的保单未来不出问题才怪呢。有一些客户也嫌麻烦,觉得买个保险问这问那的,事儿太多,干脆告诉业务员身体都挺好,没毛病。殊不知,这是关键信息,不做如实告知,以后出现理赔问题的时候,又开始说保险是骗人的,其实有些事情真的不说不清楚,到底是是谁的问题。老炮建议: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找一个专业的人比找一个熟人更重要;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合适的产品比品牌更重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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