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发行人的职务是做什么的?是开拓还是其它的什么?
瑞瑞?️麻麻
2024-12-03 05: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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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由于**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