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a、b、c、d、e、f拟共同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家具制造,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a、b各以

手机用户72595157685 2024-06-26 1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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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资出资额最低不得少于总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名称是叫家具公司而不是投资公司,其他50万元的注册资本应该在两年内缴足。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是以货币出资的各股东,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作价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他们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而且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的其实应该要达到30%,70万注册资本的话就要达到21万。(2)甲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过还得设个总经理职位。(3)甲公司做出的关于e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实际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b同意,c、d、e没作反对也视作同意,只要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签署了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那么此行为就有效。(5)作为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都可以告,以分公司为主体。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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