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广告公司4名股东,我占股10%,16年3月发生两笔业务,由公司另一股东(占股20%)经办,我完全未参与也不知细节。5月后公司因故停业,之前员工也多月欠薪,陆续解散了。现在10多万的应收款该股东一直未交回,她一直谎称没有追收到!实际她已收款后据为己有,理由是用于支付供应商成本和发自己工资!但两两位股东,包括法人因牵涉其它经济案件而失联,公司的相关证照也全部遗失,无人管理……那我现在收集证据后是否可以直接**那股东,要求她退还应收款,支付税金,并赔偿我?!请问我需要收集那些证据?可以**她哪些罪名,

喔酸奶 2024-05-10 22:28:36
最佳回答
她说作为股东,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收来的款项,她已经用来支付供应商成本和她作为员工的被拖欠工资…这样合法么?有用 0 人认为答案有用 最佳 李建军律师 主办律师 四川同...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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