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哪些人需要为“疫苗事件”负责?

全能小闻??? 2024-12-02 1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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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的不良社会影响和身边朋友的询问,现就“专业角度”,根据已有的新闻报道信息,对涉及该事件的部分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关于这次“长生生物”制售问题疫苗应该会面临三方面不同的责任,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已公开的新闻信息,承担责任的主体大体可能包括:1.企业(单位);2.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药品检验机构;4.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有失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在长生生物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这还远远不够。 根据药品生产的监管体制,及《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可能受到追责的会有以下几方: 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如该企业生产的是劣药、假药,会面临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或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或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药品检验机构 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过虚假的检验报告,则也会被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及失职**行为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该法96条规定,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98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刑事责任,对于涉事企业,涉及假药和劣药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生产、销售假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关于“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1)致人死亡的; (2)致人重度残疾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注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另外:因“长生生物”属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相信“****”,及深交所也会对其有相应的处罚。据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强制退市制度”正在加紧研究起草过程中。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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