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里面有句话:"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视为信托公司间接发放信托贷款"。 请问:投资附加回购

lin啊琳啊零 2024-05-09 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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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基本是正确的。1、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后,一般法定有两种资金投放方式。(1)以债权方式投放,就是一般所说的贷款。除基础风险管理模式比照《担保法》设定外,还需遵照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厘定的,有关金融机构贷款的一般监管要求。比如,房地产类的,必须遵守“432”原则等。(2)以股权方式投放,就是一般所说的投资。其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信托公司必须派驻有力团队,参照《公司法》,切实履行股东义务,并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必要的日常管理。2、如果确认为投资的,信托公司在信托终止时,其信托本益的实现就应当来自于被投资项目实际产生的可分配利润。实际等同于《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的权益实现来自公司经营成果。这个结果显然应当是事先不能被确定的,只能等待一个经营周期结束后看实际效果。因此,如果存在有第三方对信托公司的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承诺回购的,则事先承诺的回购价格,实际上就构成一个确定的结果,直接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了。特别是这种回购承诺,实质上包含了承诺方既已确认在将来的特定时间点,按照承诺的价格,向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支付款项的义务。实质上就是所谓的承诺之债【即答应你在某个时点给你一笔特定的金额】。所谓风险控制做的好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承诺方就这个承诺的回购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债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典型。因此(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的,就是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3、这种方式就是目前监管机构最反感的“名投实贷”。往往就是用来规避贷款相关的监管法规,是信托公司缺乏主动管理能力的表现。特别是在实际发生风险追偿时,信托公司的股东身份往往会和其债务人的身份相互冲突,需要**一事一议进行辨别。轻了追偿旷日持久,重了根本就没法**【股东本身就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经营不好想怪谁啊】以上,供参考。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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