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解读一下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谢谢

三木森? 2024-09-25 05: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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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则 汇发[2007]1号)(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通知 汇发[2013]22号、汇发[2013]15号)(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汇发[2011]23号**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如外债项下的利息、担保费)(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目前来看,1、汇发[2012]38号有关的服务贸易仅指从境外账户列支的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2、如果运保费包含在到岸价,构成**金额的话,此部分的运保费按货物贸易执行3、遗憾的是,如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进出口佣金。出口佣金因汇综发[2006]73号文件本次被废止,进口佣金原适用汇发[2010] 57号被货改新政[2012]38号文件废止后,两者留下空白)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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