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激励制度》

于芷晴Mini? 2024-05-27 19: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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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与重典治吏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只是对罪犯的简单报复,也不是为了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他说:“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然后他明确肯定并提倡刑罚的预防功能,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我国学界通说也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 我国古代亦有“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的说法。 上溯尧舜时期便有“冒于货贿,侵欲崇侈”的说法,及至夏朝则有了关于**贿赂罪的规定,《左传》引《夏书》言,“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贪以败官为墨”,犯此罪者处重刑。商朝开始针对具体行为设置具体的罪名——“三风十愆”,在《尚书•伊训》对职官的**行为进行界定,认为职官沉迷于三种不良风尚(巫风、**风和乱风)即为**、**行为。西周时期更是有了针对司法官吏贪赃枉法行为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所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惟来”是指接受钱财、接受请托。夏商周时期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对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日后春秋战国争霸以及秦汉时期的职务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 商鞅改法为律,借鉴《法经》制定秦律,秦二世而亡,汉律继承了秦律的内容并有所改革。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出已经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罪名,汉代更进一步发展,对文书管理、边境管理、审判活动等皆有了详细规定。 及至隋唐,**古代职务犯罪立法继续发展,并基本定型。《唐律疏义》中有:“在律,‘正脏’唯有六色: 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以此六赃为罪。” 以后诸朝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法仍有所发展,但基本以唐律为蓝本,如明朝:“视唐简核”,故不一一赘述。 立法之外,对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官员,笔者认为我国古代有重典治吏之传统。首先是量刑重。秦朝有“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汉朝时规定:“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吏坐受贿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弃市就是公开处死,曝尸大街。即便是在较为宽容的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及至明朝的刑罚种类达到恐怖的巅峰有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其次是遇赦不原及禁锢。自唐代始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行为有“遇赦不原”的规定正式定型化,宋及以后多沿用不改。所谓禁锢,就是**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权利。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晋律中规定官吏**,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 由此可看出我国古代对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之详尽,查处之严厉,犯罪成本之高,以此威慑官员不敢犯罪。 (二)注重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 德治是**古代的治国理论,曾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其内涵便是通过道德去教育感化人,从心理上改造,使人心向善,知荣辱。德治大致可追溯至周代的“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发展于两汉以董仲舒为首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确定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方针,此后历代均是尊崇。德治中最主要的一点便是要求统治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勤政,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因此,在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对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夏商周的奴隶制度时期,选拔官员主要是以宗族血统为主的宗法制和世袭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因争霸需要,开始注重真才实学,如秦国开始按军功授爵。至汉代封建大一统的稳定发展时期,在官吏选拔制度上逐渐形成了察举、征辟、考试的荐举制度。其中察举便是由公卿、列侯、郡守等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通过考核,授予该人官职。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贤良方正、秀才等,从科目设置上可以看出选拔时对官员品德修养的重视。不过随着荐举制度的发展,最后被推荐的人往往不是品德、才学高尚之人,而是世家子弟门第高贵之人,因而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现象。荐举制发展的结果便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的选拔上采用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九品中正制。为消除以前选官制度的流弊,从隋朝开始,绝大多数官吏选拔均通过科举考试,科举制度是**古代选官制度成熟的标志。虽是科举,但对官员的品德考察依旧受到重视。以守丧为例,汉时有“不为亲行三年服者不得选举”,唐律有“冒哀求仕”“释服求仕”等罪名,见微知著。 (三)通过监察制度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夏至春秋战国时期,是行政监察的萌芽时期。至先秦时,不仅建立了监察机构,而且对于举报**也很重视。例如,商鞅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奖励告奸,对官吏犯法,知而不举者处以严刑,而对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重奖告奸者。隋唐宋时期为成熟阶段,封建监察制度已是相当完备,御史监察体系和谏官言谏体系已形成。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明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以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设有独立的六科专门监察中央六部,各省有按察司为地方监察机构。但由于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牵制乃至对峙,监察功能因内耗而削弱。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设置监察机构来限制权力的做法对于今日反**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仍有可供借鉴之处。 (四)采风观政与上书告诉 所谓采风就是统治者派专人负责到民间采集四方风俗善恶,代语歌谣通过采风,统治者可以观政之清明,官之勤廉。采风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采风始自西周,目的一是观俗,二是观政,前者是考察民情、风俗、习惯,后者则是通过民情来观察统治者的德行。 最早的《诗经》及至两汉时期流传的“乐府诗”均是当时采风所流传下来。上书通常是指臣民向皇帝递交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鸣冤喊屈或举报违法犯罪等行为。相传尧舜为防止政令失误,曾相继设置了“进善之旌”、“敢谏之鼓”、“诽谤之木”,以广泛听取臣民对政务的建议、批评,周朝亦效仿设置“路鼓”、“肺石”,魏晋则设有“登闻鼓”。唐武则天时期更增设有匦使院,著铜匦于朝堂外,让天下人投匦言事,这可说是今天**制度的前身。此后朝代亦继承发展前制,允许平民上书告诉。清朝更规定了各部门均不得扣压平民上书,违者“全家族诛”。采风观政是统治者自上而下主动的深入民间,了解舆情;上书告诉则是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向统治者发出自己的声音,两者有机结合,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启示 我国古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本文亦试图从中找出对现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可资借鉴之处,但笔者认为应先看到其固有的历史阶级局限性。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纵然严峻的立法贯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但依旧无法根除职务犯罪,并最终导致一个个王朝的覆灭。其次,我国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我们应当在充分重视历史经验与教训,以史为鉴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完善立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行刑法自97年制定以来,历经八次修正,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惩治职务犯罪立法体系。但是,跟一千多年前的《唐律疏义》相比,在许多方面仍有所不足:(一)在涉及范围上。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列举式方法规定职务犯罪,导致内容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当前反腐倡廉的需要;反观唐律,其涉及范围广、内容详尽,几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官员借用所管辖者的财物都有具体规定。(二)在法律地位、法律结构上。现行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集中在第八、第九章;而唐律主要规定官员职务犯罪的《职制》一篇位于《名例》《卫禁》之后,即仅次于刑法总则和皇帝、社稷安全之后,可见地位之高,统治者之重视。(三)在量刑上。唐律的量刑明显重于我国现行刑法,而且对于一些如今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无故旷工,都规定了刑罚。前文说过: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笔者亦不认可过于严峻的法律,但犯罪成本太低则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观现今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得不考虑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定是否合适。检察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以促进立法的完善,方能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 完善立法之后,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执行。我国古代关于职务犯罪的量刑立法在今天看来未免过于严苛,但其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思想值得借鉴。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和私有观念影响,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在目前看来难以避免,故有必要通过严厉的查处,增加行为人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同时加大对他人的震慑,以**。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发挥预防功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发展预防文化,加强公务人员道德教育 在新的历史时期,引发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个人思想道德滑坡,放纵个人私欲。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高,纵使给他再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之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都是由于忽视思想教育,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公务人员的道德教育尤为重要。文化是行为的先导,我国古代德治思想能够加强官员的道德水平,与儒家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通过全社会的文化熏陶,不断明示、暗示官员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以此达到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预防文化,之所以冠以文化的名称,是因为它不同于以往的检察预防,检察预防主要是利用法制教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检察预防文化则利用哲学、**、经济、艺术、社会道德、**等几乎全面的历史文化的力量,来提升掌握特殊权力人员的思想,消除犯罪观念,根除犯罪观念产生的思想根源。 在当前反腐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局限于过去检察预防的模式,应主动领导、组织检察人员和社会各界人才共同构建、发展预防文化,以此激发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加强公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的氛围,给**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自觉****。 (三)扩展检察监督范围,打造高素质预防队伍 细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督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自上而下的监督。自秦汉至清末在中央权力机构中,御史之类官员监督的对象上自皇帝下至百官,无论职位高低。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监督,主要是履行对同级官员的监察督促之责。监察范围也比现今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广阔不少,甚至允许“风闻弹人”。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都是监督,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注重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延伸检察触角,创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努力实现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预防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惩治和预防**工作的协作机制,并促进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预防工作合力;要探索建立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增强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保证监察机构的清廉、高效,我国古代对监察官员的挑选十分严格,有时甚至皇帝亲选。宋代曾规定:若未经两任县令,不得为御史,以保证御史具有实际的施政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这对我们今天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预防队伍有着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是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保证自身的清廉,这便需要不断的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廉政教育,形成廉洁文化。其次是专业化的构建,在面对日新月异的高智商、高科技职务犯罪手段,检察预防队伍专业化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要根据预防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预防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四)重点关注舆论民声 **自古至今都有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的优良传统。据**社科规划《**惩治和预防**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公布的数字,在已查处的大要案中有60%~70%的大要案件都是由民众的举报发现的,民众的参与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外,更应该注意主动关注舆论民声。同时,根据《第27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4.57亿,手机网民数量达3.03亿。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可以预见到网络将成为民众表达意见、诉求的最重要渠道的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加强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宽了解社情**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大致梳理、分析,笔者从中得到了一点对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检察职能的启示。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是在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是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很难单纯的割裂开来。由此视之,笔者在所提出的几点启示,亦是相互联系,不能割裂的:完善立法与扩展检察监督范围自是密不可分,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与提升检察预防队伍素质、重点关注舆论民声同样关系密切,发展预防文化更可包容于检察职能行使的全部过程。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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