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易网如何解读天津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青青青青呀 2024-05-27 13: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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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农委〔2014〕10号  津财农联〔2014〕19号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村部)、金融办、财政局和国土分局:  为引导我市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按照《**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以及《**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4〕3号)中有关“扩大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资金奖补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一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的要求,现就2014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  在2013年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符合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完善有关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资金、用地、贷款、保险等支持政策,为研究制定全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意见奠定实践基础。  二、试点类型、建设标准和补助额度、环节  (一)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试点。  1.建设标准。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交易厅不低于100平米,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可由区县经管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建有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站。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交易厅不低于50平米,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显示屏等信息发布设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可由乡镇经管站或**门人员兼职);具备与市和区县联网条件;设有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  2.补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8万元。  3.补助环节。交易大厅改造、购置办公和信息发布设备等。  (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  1.建设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设立,全村90%以上的农户和土地入股,且入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入股期限5年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程、制度、牌子和公章,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有成员账户,盈余按股分配;建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管理用房和仓储设施,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  2.补助额度。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标注的作价出资土地的亩数(工商营业执照未标注的以各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入股合同所载入股土地面积总和为准),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环节。购建生产和管理设备设施。  (三)家庭农场试点。  1.建设标准。申报试点的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1)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营者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中在农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员不少于2人,且男性在18-60岁之间、女性在18-55岁之间。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经营者家庭劳动力为主,有常年雇工的,其数量不超过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务农的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所产农产品销售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签订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土地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2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应在4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5)设施有配套。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农机设备、库房和管理用房,设有明显标牌。  (6)产品有品牌和认证。家庭农场对外销售的产品有完整的生产记录,有注册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适宜的产品)。  (7)从业有资质。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8)经营有核算。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补助额度。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家庭农场试点,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种植蔬菜或果品的家庭农场根据其转入土地面积及投入情况综合考虑补助标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补助环节。购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  三、配套支持政策  (一)配套用地政策。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转入承包土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超过5年且集中连片经营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占用不超过5‰且最多不超过20亩的流转土地,建设仓库、晒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各区县国土分局会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支持政策。市和各区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产田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农业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承担。  (三)金融支持政策。区县**背景融资担保机构要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纳入担保服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参加试点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试点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在试点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创新。  四、阶段安排  (一)试点申报(2014年4月份)。  1.申报主体。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的申报主体为现农村土地流转**的依托部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的申报主体为乡镇农经站或**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的申报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村由村委会代申报,下同);家庭农场试点的申报主体为具备规模经营条件的农户(或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  2.申报名额。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每区县不超过1个、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可根据本区县涉农乡镇需要申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原则上环城四区每区不超过1个、滨海新区不超过2个、其他每区县不超过3个;家庭农场试点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个。  3.申报程序。  (1)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试点申报程序。区县、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汇总,并会同区县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2)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申报程序。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另附农户同意入股合作社的证明材料。所在乡镇农经站或**门初审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3)家庭农场试点申报程序。家庭农场试点的申报主体分别填写《家庭农场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3)和《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由乡镇农经站或**门初审后,报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审核。  以上试点项目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汇总后填制《申报项目简表》(附件5),并会同区县金融、财政、土地等部门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项目简表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抄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  (二)试点选择(2014年5月初)。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区县申报材料,确定试点单位,通知各区县组织试点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三)试点建设(2014年5-6月份)。各区县组织试点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实施土地流转、开工建设有关基础设施。  (四)试点验收、总结(2014年7月底前)。试点项目建成后,市农委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各试点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拨付扶持资金。同时,认真做好试点总结并向市**报告试点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试点工作,区县金融、财政、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  (二)明确支持重点。各区县要依据试点单位的基础条件、项目的可行性等对申报项目分类排序。对美丽村庄创建村和帮扶村申报的试点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三)强化规范程序。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单位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发生在试点期内,所签土地流转合同需使用全市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并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备案,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合同不完备的不得申报。本区县、乡镇未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项目的,不得申报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试点。  (四)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除追回补助资金外,3年内取消其他一切涉农项目申报资格。  各区县如有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外的其他农村承包土地规范化规模化流转模式,请及时总结、报送,如符合我市实际,也可列入试点范围。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试点项目申报表  2.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项目申报表  3.家庭农场试点项目申报表  4.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明细表  5.申报项目简表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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