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金融案件频频暴发,从朱小华、**,再到近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值得国人深思。到底什么原因导致金融案件屡查屡犯?根本原因是其制度缺陷造成的。因此,按照市场化取向,从解决制度缺陷入手,打破国有产权制度框架的限制,重塑公司治理结构是遏制金融案件发生的根本途径。 制度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绩效。国有商业银行案件频发是由其制度缺陷造成的,主要表现在: (一)资本组织制度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组织制度为**独资。这种产权制度固然有**信誉作保证的优势,但存在很大的缺陷。(1)产权关系模糊。国有商业银行归**和全民所有,但这种所有权由谁来代表并不清晰,造成产权模糊、资本非人格化和“两权”难以分离。(2)债权债务关系不清。很难形成有效的资产管理,特别是不良资产管理和核销缺乏内在的动力。(3)资本补充能力不足。有关资料表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在剥离1.4万亿的基础上,又达到2万亿元之巨,几倍于其自身的净资产,如严格按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明显不足。 (二)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法人治理结构又称为公司治理(c o rp o ra te g ove rn an 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框架。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单一,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和管理层的任命基本由**负责,造成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约束。表现在:1.委托人缺位。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属于**,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是支离破碎的,这表现在**、人民银行、审计署和银监会等代表**行使股东权利,但**享受收益而没有人事权,银监会有监督权却无人事权,而人民银行则左右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这种多头管理造成管理目标不统一、监督效率低下、容易滋生**等问题,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2.代理人缺位。由于“委托人缺位”的问题,使国有银行不能保证以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来选择经营管理者。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都是**委派的官员,而官员并不等于银行家,两者之间不仅基本职能不同,选拔标准也完全不一样。3.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内部人代表的是他们自身的利益而非所有者的利益,因而通常倾向于经理人员的偏好,而不是所有者的偏好。在国有独资的单一产权结构下,由于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加上激励机制薄弱,使经理层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商业银行经理层还利用委托人缺位和信息不对称推脱责任,将经营性亏损归为政策性亏损,转嫁自己的风险。 (三)组织结构缺陷 组织结构(o rgan iza tion a l s tru c tu re)指一个实体内部各部分和生产要素的排列形式、聚集状态和相互间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存在以下缺陷:(1)机构层次设置不合理。机构设置的层次过多,造成了信息传递困难和传导阻滞,使管理成本增大,一级法人制下总行经营决策难以有效贯彻落实。(2)部门设置不科学。一是缺少独立的业务管理部门,一些部门既做经营又负责管理,不符合职责分离原则(seg rega tion o f d u tie s),导致管理职能弱化,管理质量低下;二是许多银行按业务品种来划分部门,并由几个行长分管,形成业务部门间块块划分的格局。几个业务部门为同一客户提供服务,但部门间缺乏沟通和协调,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无法发挥整体优势。(3)稽核体系建设落后。稽核体系比较松散,稽核部门对同级行领导负责,一些银行的稽核部门甚至纯粹为了应付外部和上级行的检查,不能有效发挥监督、预防、纠错、评价职能,从而掩盖了许多问题。 (四)垄断条件下银行管制制度缺陷 在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寡头垄断地位下,必然造成银行管制制度的低效和失灵。理由主要有:(1)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失灵。在官本位制下,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合适委托人。无论在外部还是内部,其委托代理关系都是残缺不全的。其行长、经理作为没有委托人的代理人,实质就是内部控制人。绝对国有产权下的“公共的悲剧”及其中的道德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失灵的产权制度根源。(2)寡头垄断下内外部竞争失灵。内部竞争失灵主要表现在用人机制上:要么是官本位下的“帕金森定律”起支配作用,要么是上下级串通产生制度性**;外部竞争失灵由其寡头垄断地位决定,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僵化与低效率长期共存。(3)“大马不死”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巨大资产规模,必须在其内部和社会公众中引起道德风险。且不论国有与**担保是一种天然共生关系,从国外经验看,哪怕是私人银行,只要是大银行就存在“大马不死”、“太大不宜倒”的神话。上述问题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内部金融犯罪时有发生。 解决制度缺陷的现实选择是实施股份制改造。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在于产权制度创新,其核心是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包括**、企业、个人,在适当条件下允许外资参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驾马车”独立运行,彻底解决“股东大会不保护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懂事、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不干事”的问题。 1.明晰产权关系,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银行业是竞争性行业,**没有必要在这个行业继续保持全额资本或者维持绝对控股地位,应当逐步降低国有股权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 2.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切实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的股权改革要求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作为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有股权的代表、民营企业的代表和个人投资者代表都应参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发表意见,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和监事会对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监督作用的发挥,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被大股东凭借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剥夺。 3.明确董事会职能,引入独立董事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是银行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决策是否科学对银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选择和聘任上具有独立性,不受内部董事影响。独立董事应由财务、金融、经济和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董事会中应当建立各专门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对各专门业务进行决策。还应当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董事义务或发生过错的董事进行责任追究,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4.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明晰的银行产权关系要求实现商业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监事会是进行权力制衡的专门机构。银行应当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选拔有能力、有知识、有道德、讲原则的人员加入监事会,创造良好条件,使他们能够对银行业务经营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避免监事会的操作流于形式,从制度上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