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新农保如何交费

风云 2024-06-01 1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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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创建和谐南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建立覆盖面广、标准适度、缴费灵活的养老保险机制。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为主,**补贴、集体补助为辅,**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救济相结合;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以个人**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第七条 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本市内转移,其缴费保险编号不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省、市转入,由转入县(市、区)为其重新编号。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市,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坚持**组织引导、农民自愿,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为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其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年老后最基本生活为目的,因此,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根据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纳时应加收利息)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四章、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县级农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计息办法:  (一)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  (二)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计算一次。  (三)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则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届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五章 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月领取标准=养老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平均缴费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平均缴费指数=(x1/c1+x2/c2+·····+xn/cn)÷n  n=累计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无间断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个人初次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后的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可补足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达到养老年龄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不愿意补足15年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和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领取系数  领取系数:男:0.008631526;女:0.007871541。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期间或**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期间到达享受养老条件的,应缓办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养老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同时在计算待遇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六章 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付清。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10年者,支付养老保险金至死亡止。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其个人帐户资金扣除**补贴部分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补贴部分。  (二)参保人员因身份转换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参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补贴部分)-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  第七章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分为正常退出保险(简称: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出保险(简称:非正常退保)。  (一)下列两种情况为正常退保:  1、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二)正常退保核算:除**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余将个人缴纳及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利率按当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三)除正常退保以外的其他退保,为非正常退保。非正常退保只退还参保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对集体补助、**补贴部分,根据政策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应享受集体补助、**补贴部份,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补贴不予退还,计入统筹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如**和省有新的规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补充新规定:  南充调整农保政策 参保男女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  --------------------------------------------------------------------------------   ( 2010-08-05 11:33:30 ) 来源: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 评论共 0 条  昨(4)日,记者从市农保局获悉,我市对2007年**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参保对象及年龄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男59周岁,女54周岁以内均为参保对象”调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  对缴费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缴费比例为20%”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对超龄人员的缴费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年缴费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调整为“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年缴费标准上限不超过2000元”。对参保缴费补贴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补贴、集体补助为辅”补充调整为“县(市、区)**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县级**确定”。  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调整为“男女均年满60周岁”。对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进行调整。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时个人账户总额×0.4÷本人养老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调整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据市农保局局长杨伟介绍,调整后的政策将从本月开始施行。调整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参保模式。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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