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帝豪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与决策程序进行分析 1、设立分析: ① 应明确“投委会”的具体主管机构为董事会。 ② “投委会”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应在正式的董事会上作出决议。 ③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设立程序上基本合法。 ④ “投委会”的职责不能与股东大会的决议相冲突或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 2、决策程序分析: ①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对“投委会”投资决策的金额上限做出规定,否则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的资产处置和项目投资决策权的膨胀。 ② 直到最终使股东大会功能弱化或削弱小股东利益。 ③ 投委会的权责需要“量化”并且必须有“度”。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