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

暖阳i0325 2024-12-22 16:32:42
最佳回答
本案向a保险公司投保,约定保险金额为280万美元,实际上这是个不定值的保险。在目前**判决中,保险公司均胜诉。一、首先要知道保险金额不等于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价值为280万美元,才能获得全额赔付。否则只能按实际保险价值50万美元赔偿。对于不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来说,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理解并无区别,绝大多数都认为,保险金额即保险价值,投保人按多大的保险金额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保险标的出险时即应赔偿多少。根据一项对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等各个社会层次的人作过部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6%的被调查人分不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区别,均认为保险金额即保险价值。二、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的金钱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这称为定值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损失的财产实际价值多少,都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赔付,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 现行法律中,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该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这称为不定值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问题。财产保险的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最多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应该超过保险价值。如果允许按照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进行索赔,则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利,从而会诱发道德风险。三、实践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不进行核实,而只管收保险费,更有甚者,在利益驱动下,促使部分保险公司业务员鼓动投保人往高处定保险金额,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如发生了双方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险事故,则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对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以无效为由返还多收的保险费。如果该保险金额定少了,按比例赔付保险金。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均稳赚不赔。因此极易导致保险人或者其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而对投保人进行虚假宣传,鼓动投保人超额投保获得超额利益。 法律应理顺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关系,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而产生的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最大的维护。“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20210311
汇率兑换计算器

类似问答
  • 保险案例分析
    • 2024-12-22 08:09:58
    • 提问者: 未知
    你好,不应该用来偿还债务。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本例中即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所以保险也会用来当做避债避税的方法。
  • 保险学案例分析3
    • 2024-12-22 16:33:00
    • 提问者: 未知
    【案例分析】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
  • 保险学案例。。。分析
    • 2024-12-22 04:40:20
    • 提问者: 未知
    第三章保险合同1.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30日24时止。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
  • 保险学案例分析
    • 2024-12-22 03:58:28
    • 提问者: 未知
    我的答案只提供参考,因为我也不是很确定,只代表我个人看法保险有一条规定就是不保护违法乱纪的行为和个人,所以对于丁某虽然填写指定受益人为继父,但继父是**罪犯,肯定是不会给予他保险赔偿,再就是看保险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出于这两点是不会给付保险金的。但保险公司如果出于人道,也许会为这起悲剧受害者家属丁某的姐姐支付保险金,让这个孩子能生活下去。
  • 保险学案例分析
    • 2024-12-22 07:39:26
    • 提问者: 未知
    如果保单的受益人选择的是指定 然后指定的是保姆 而保姆是第一受益人 并且收益比例是100%的话 那么此人身故后 保额将全部赔给保姆 不产生任何费用.
  • 保险法(案例分析)
    • 2024-12-22 07:21:28
    • 提问者: 未知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可以直接**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可以
  • 案例分析----保险**
    • 2024-12-22 07:23:40
    • 提问者: 未知
    可以投,但是要经过本人同意,且要本人签名。因为:1.男女朋友不属于法定具有可保利益的范围,但本人同意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经过本人同意之后,可以投;2.航空意外...
  • 保险案例分析?
    • 2024-12-22 18:09:56
    • 提问者: 未知
    1、林勇,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
  •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急~~~求助~~~
    • 2024-12-22 07:39:24
    • 提问者: 未知
    你好!你怎么用97年的案例啊!97年,恩,应该是2009年新的《保险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经常会以这个过户问题为难客户的,车过户保险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并且经过保险公司审批更改投保人,否则保险无效,但通过诉讼,出险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的;但09年以后,车辆保险直接跟车主走,只要去保险公司办理一下变更投保人,《保险法》规定了车辆转卖在保险上这属于“保险标的”的转移,无论是车辆的法定险种...
  • 法学案例分析
    • 2024-12-22 07:23:48
    • 提问者: 未知
    一、案情简介2004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
汇率兑换计算器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最新问答
推荐问答
新手帮助
常见问题
房贷计算器-九子财经 | 备案号: 桂ICP备19010581号-1 商务联系 企鹅:2790-680461

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