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什么在工商局查不到?

差不多的H先生 2024-05-28 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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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需要工商部门登记的,当然差不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应当能查到。  工商**对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  2008年05月13日 星期二 12:41  工商**对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  【法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工商行政管理**  【发 文 号】工商个字[2007]123号  【颁布时间】2007-6-18  【实施时间】2007-6-18  【效力属性】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7]123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16号)精神,**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  **、**中医药管理局、**、**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医药管理局  **  **计委  二○○○年七月十八日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确定卫生行政相对人是卫生行政处罚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正确确定卫生行政相对人是卫生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能,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错列、漏列行政相对人而导致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 三河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对黄土庄镇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3人无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经调查,该店负责人迟军刚承租下此店,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就开业了,且预将原名“仁启饭店”改名为“人喜饭店”。监督员先后通知了3次,令其申请办理卫生许可相关手续,但负责人迟军置之不理,卫生监督员以“人喜饭店”为行政相对人予以立案,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未领取任何有效法定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举办者是行政相对人,举办者是公民的以公民姓名为行政相对人,举办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相对人。本案行政相对人应为迟军。  卫生行政相对人常见的表现形式:  1、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是必登的项目。个体工商户应视为公民的特殊形式。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了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但字号不是当事人。这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所以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三星饭店的业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登记、经营的三星饭店,生产经营未经检验食品案现经本局查明┄┄。”  2、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也可以起字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也是公民个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不是组织,因此,不能以字号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以共同合伙人作为共同行政相对人,有2个列2个,有3个列3个。如已成立合伙企业,应作为其他组织看待,以登记人为行政相对人。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应以企业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后面括号注明负责人,而不应该以公民姓名作为相对人。要特别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的依据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行政相对人没有登记为**企业前,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根据该户的规模、雇工人数等认定为**企业。因为,这种主体认定只有工商部门才有权,在实际工作中,将营业执照的照片拍下来,附在卷宗里便于认定,是一个好的做法。如果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我们就以公民姓名作为相对人,如有字号用括号加以注明。如果营业执照是**企业营业执照,就要以该企业名称作为相对人,括号注明负责人。而不要根据该企业的规模和人数为准作出判断。  4、联营企业 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地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分两类,一类是具有法人条件地,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另一类是不具备法人条件,那么他是其他组织。这两类都是以企业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伙联营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5、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他具有营利性、联合性(即公司的股东和股权是多元的)、法人性。因此,凡是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一概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为行政相对人。  6、法人内设机构 由三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机构,这种机构是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登记的名称为行政相对人。第二种是非依法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设机构,这种内设机构,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如商场的食品专柜,医院的泌尿科),所以以设立该机构的法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第三种情况是租用该法人场所经营或者该法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情况,租用场地经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的,承租人为行政相对人;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行政相对人;内部承包人经营的,往往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的,但实际是承包人经营,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行政相对人。  7、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这类组织包括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此类组织一概以直接责任人为行政相对人,不能以卫生许可证的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也不能以工商部门的预先核准名称作为行政相对人。  8、医疗机构 在卫生行政相对人中,有一种依法不需要工商登记的组织-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又在第四章专门列出专章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核准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是经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因此,均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行政相对人,未依法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以举办者为行政相对人。特别强调,个体诊所不管大小,只要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以公民姓名为行政相对人来处罚它,哪怕从业人员只有一人,也职能以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的名义作为相对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哪怕它名称再大,都以举办者为行政相对人。  《国 家 工商 行 政 管理 局 关 于 医 疗 机 构 登 记 问 题 的 答 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第一条、第二条之答复,有两种情形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在《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有明确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管理的明确答复;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中也有相应规定,所以盈利性个体诊所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上文《论卫生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确定》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相对人的确定中“特别强调,个体诊所不管大小,只要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以公民姓名为行政相对人来处罚它,哪怕从业人员只有一人,也只能以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的名义作为相对人”,明明需要工商登记,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来确定相对人,是否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个体或者股份制等)须经工商登记才可营业,盈利性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医疗机构也应在**门办理登记,这几类医疗机构应以其工商登记的负责人或以**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管理相对人,而并非只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来确定管理相对人。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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