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动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均为应税收入吗?

唔想变肥佬Demo 2024-11-05 20: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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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不包括在**未设立机构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内的股息、红利等权投资收益,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 对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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