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10月26日,本人通过中介签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子为二手房。约定2012年11月8日付首付。

张娘娘的小狼狗? 2024-12-23 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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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你应该是外地人,外地人在购房中需要提供税单或者社保这个政策在2012年10月份之前早就出来了。中介在交易操作中应该将交易时间拉长,这才能体现中介的专业性,中介可能因为当时急于成交就模凌两可的过去了。 1:单方面是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另一方如果不同意解除就解除不了,需要通过**来**。 个人建议,甲方无非是想要你给点补偿,这个是可以协商的,能协商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吧,打官司很复杂的,我想甲方也不想打官司的。 2:签订买卖合同以后贷款期限是没有的,只有个付款期限,合同里只有付款的时间和方式,是贷款还是现金,合同里面也有一条,如**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贷款乙方是要以现金方式补足的。 如果你111万那笔款只能通过贷款才能拿得出,那么你现在也已经办理好贷款手续了,那你最好的方式就是和房东协商,如果甲方一定要求补偿的话,只要数额不大你能接受的都可以,如果你不能接受补偿的那就耍赖皮吧,等贷款批下来,甲方爱干不干,打官司的话最起码他房子几个月甚至半年拿不到钱也拿不到,对他不利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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