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取保候审停发工资,后**判免刑,停发工资能要回来吗?

奶油味的拥抱?️?️(关赞秒回) 2024-11-16 2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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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和免刑是两个概念,你说的是免刑,应该是有罪,但不予刑事处罚。又给了新的处罚,说明其还是有错误的,如果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你的权利。以下是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刑 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一条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案例君补充: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此次修订草案,不仅对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同时还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二、**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三、敲诈勒索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四、**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四条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行为未超过三次,**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禁用**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七、污染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八、**妇女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依法惩治**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 号)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六)关于**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二条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十二、非法携带**、**、**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2009年11月9日修正)第六条 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携带**、**、**五百克以上或者烟**一千克以上、**二十枚以上或者**、**二十米以上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十三、**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九条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七、关于**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十四、转化**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五、关于转化**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1)**、**、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五、代**试犯罪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一条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十八、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十九、软**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办理实施“软**”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5号)十一、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二十、组织领导**活动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二十一、**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十二、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九条 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组织、不再从事**活动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十三、**犯罪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二十四、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三、关于**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八、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办理**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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