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保利益原则】的保险案例,谁能详细分析一下?thank you !!

潮邦 2024-06-26 19: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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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小杨的母亲去世以后,其父亲就成了唯一的法定监护外公并不是监护人,只是抚养关系,其无权为小杨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2、杨外公与小杨没有可保利益。  3、杨外公不是小杨的监护人,无权指定自己为身故受益人,也正因如此,导致该合同无效。  4、由于投保时没有可保利益,且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予以赔付。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过错,没有认真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最常见的就是退还全额保险费,并应当承担合理的利息。  -----------------------------------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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