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误告年龄,两年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吗

魅力安徽 2024-05-17 1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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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被保险人误告年龄的情况下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年龄对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人寿保险主要是以人的生死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设立保险费率时首先就要尽可能的估计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而李某在订立保险合同后的死亡概率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年高体弱,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等。统计表明,在成年人中年龄越大死亡概率就越高,生存概率就越小。简易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存之保险期满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参加全勤劳动或符合工作条件的人,均可以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本案中李某投保的是五年保险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五年的保险期限只适用于年龄在六十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被保险人。李某的实际年龄为67周岁根本就不符合投保条件,为了达到投保的目的他故意将67岁改写为64周岁,李某的这种做法在保险实务中称为年龄误告。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不严格的审查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领给付保险金申请时,须按要求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此时发现年龄误告情况,则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由此可知,对于因年龄误告而导致真实年龄误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后的两年内保险人发现的,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是若年龄误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后两年之后发现的,则此时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约定支付保险金。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无期限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维护双方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本案中,李某的投保日期为2000年7月6日,死亡日期为2002年11月13日,虽然李某在投保时存在年龄误告的情况,但保险合同的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在此时便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李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向李某的家人给付保险金。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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