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和债权证书。 借条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美国有一个案例是讲借条和证券的关系的: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的法律辨析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第2(a)(1)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中对“证券”(securities)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明确包括“任何**”(any note)。 一般而言,**是一方借贷给另一方的凭证。直观得看,付给朋友或一个小店主一张个人借条,当然不算作是在做证券生意。但是,“公开”发行的“任何”**是否都是证券? 《证券交易法》第3(a)(10)做了唯一的例外规定,“发行时其偿还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不是证券。 排除了这种“**”之后,问题依然存在,其他的“任何”“公开”发行的**就都是证券了吗? 精明的美国联邦**法官给出的的回答是一声响亮的――“不”! 在1990年的reves v. ernst & young 【1】 一案(以下简称为“reves案”)中,马歇尔(marshall)**官阐述了联邦最高**的意见,确定了“家人相似”原则(family resemblance approach),清晰得列出了不属于“证券”的**,详细说明了属于“证券”的**应具备的四个因素特征。 正所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此案后,根据“家人相似”这个经典原则,法官们总可以轻松得给某种**找到“家”,辩明其是否属于“证券”。 本文将介绍reves案的事实及争议问题,并结合此案之前诸规则重点分析“家人相似”原则的内容及运用。 一、reves案的事实及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一个有23,000名会员的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阿肯色和俄克拉何马农民合作社 【2】。合作社卖出了即期**,即到期见票即付的本票(prom**sory notes payable on demand by the holder)。这些**既无担保(uncollateralized)也无保险(uninsured),所支付的可变动利息(a variable rate of interest)按月调整并保证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率。 合作社将此**同时出售给会员(members)和非会员,在市场推广时称该**为“投资项目”(investment program)。合作社的每期通讯上刊登出该**的广告,“你的合作社以1100多万美元的资产作为你投资的强大后盾。该投资虽然没有**的担保,但是….安全(safe)……保险(secure)……你随时需要便可随时获得……” 【3】 尽管合作社做了保证,还是在1984年申请破产(file for bankruptcy)。当时有1600人持有该**,总值为1000万美元($10 million)。 合作社破产后,一些持票人(即案中申诉人petitioners)状告arthur young & co公司(ernst & young公司的前身),因为该公司审计了合作社的财务报表(audit the financial statement)。原告指控,arthur young & co公司为了虚增合作社的资产和净值(inflate the assets and net worth),在审计中有意不遵守被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尤其体现在对计合作社的重要资产之一的gasohol工厂进行评估方面。 【4】这些持票人认为如果arthur young审计时照章办事,合作社资不抵债(insolvency) 的情况就会相当明显,他们就不会买这些即期**了。因此,arthur young公司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反欺诈条款(antifraud prov**ions)和阿肯色州(arkansas)的证券法。 一审时申诉人获胜,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提出的两项请求均得到维持,**判决被申诉人赔偿610万美元。 被申诉人向第八巡回**(the eighth circuit)提出上诉,理由是案中的即期**不属于“证券”,因此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阿肯色州(arkansas)的证券法均不能适用。第八巡回**合议庭同意该意见,**了一审判决。 【5】 联邦最高**调取本案案卷(certiorari),认为该案主要争议问题(**sue)是,arkansas和oklahoma州的农民合作社(the farmer’s cooperative)所发的即期**(demand notes)是否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节中所指的“证券”(securities)。 二、 reves案之前的有关规则 (一)“股票”规则不适用于“**” 在1985年landreth案 【6】中,联邦最高**认为,普通股票是典型的证券,因此投资者会自然得认为应该按照证券法销售股票。但是**则不同,使用时情况不同,并非所有的**都涉及投资。 **的概念较为广泛,涵盖具有各种特点的凭证,有时是给消费者的商业**(commercial **),有时则是投资凭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任何**”(any note)一词不能完全按字面意思理解,而是应该考虑到当时国会通过两项证券法来管理“投资”的意图。 在landreth案中,联邦最高**明确表明“股票”是一种特殊情况,该案中的结论和规则仅适用于“股票”这种凭证。最高**拒绝在landreth案中总结出类似的、适用于“**”本身的规则,但是**明确表示(intimate)适用“股票”的规则适用于“**”是不适宜的(unjustified)。 【7】 因为landreth案确立的规则不能合理得运用到“**”上,所以必须要找出一些原则,具体界定“**”一词的含义。 (二)适用于**的规则 1、“投资与商业对比”原则 大多数上诉**采取的方法大同小异,即“投资与商业对比原则”(investment versus commercial approaches)。根据该原则,从交易的整体情况来看,如果**在“投资”情形下(investment context)发售,就构成“证券”;如果**在“商业”情形(commercial context)或“消费”情形下(consumer context)发售,则不是“证券”。 【8】 这个规则体现了国会通过两项证券法的意图。国会认为,“在一个不受监管的证券市场里的滥用权利行为将非常严重”,制定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些滥用行为” 【9】,“管理投资市场”,“能将我们这个商品社会中的金融工具,无论是以怎样的形式出现,只要涉及到‘投资’(investment),都被归纳进定义之中”。 【10】 2、“家人相似”原则 第二巡回**(the second circuit)确立的标准是“家人相似”原则,该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期限在9个月以上的任何**均假定为“证券”。 【11】 (2)并非所有的**都是证券。第二巡回**列出了一份清单,明确指出不是“证券”的“**”种类。但这个清单并非“象刻在石头上一样一成不变”,还可以再纳入其他**。 (3)**的发行人如果(1)可以证明某**与**清单上的“**”有极强的“家人相似性”,或者(2)说服**将该**增加到**的清单上,就可以反驳“该**是证券”的假定,得出“该**不是证券”的结论。 【12】 3、“类比howey检验”原则 第八巡回**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适用了不同的规则。 联邦最高**在1946年howey案 【13】中提出了确定凭证是否是“投资合同”的标准。结合这一标准,这两家**确定了“类比howey检验原则”这个几乎和“howey检验” 【14】一模一样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被视为证券的前提是: (1)该**明显是一种投资(an investment); (2)投资于共同的企业(in a common enterpr**e); (3)合理的利润预期(with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4)依赖他人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来获得利润(to be derived from the entrepreneurial or managerial efforts of others)。 【15】 三、reves案确立的重要原则 (一)拒绝接受“类比howey检验”原则 联邦最高**拒绝第八巡回**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适用的“类比howey检验”原则。 马歇尔(marshall)**官认为,“howey检验”是用来确定某些金融工具是否是“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而不是“**”(note)。本案中的即期**很可能并不是“投资合同”,但是这不意味着该期票**必然不是“**”。 除非满足了专门为种类不同的金融工具(笔者注:如**)制定的具体规则,否则,简单得根据“howey检验”判定某类名为“**”的金融工具不是“证券”,会使得《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所明确列出的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名存实亡,也不符合国会要管理所有作为“投资”出售的“金融工具”的本意。 【16】 (二)修正后的“家人相似”原则 联邦最高**认为,“投资与商业对比”原则和“家人相似”原则本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说法不同,因而在此案中采纳了“家人相似”原则并且对其进行补充、修正。 1. 假定为“证券” 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0)条的规定,“证券”包括“任何**”(any note)。因此,首先假定所有的“**”都是“证券”。 但是,因为,国会的立法意图在于管理“投资”市场,而不是为所有涉及欺诈的案件提供联邦法上的诉讼事由及法律依据(cause of action),所以这个假定并“不是不可反驳的”(not be irrebutable)。 2. 不是“证券”的“**”清单 第二巡回**曾经列出一份不是“证券”但仍然是“**”的金融工具的清单。这些“**”包括,客户融资**(the note delivered in consumer financing)、住房抵押**(the note secured by a mortgage on a home)、抵**规模业务经营或其资产所得的短期**(the short-term note secured by a lien on a small business or some of its assets)、明显有贷款特点的银行客户**(the note evidencing a “character” loan to a bank customer)、以应收帐款作担保的短期**(the short-term note secured by an assignment of accounts receivable)、在一般业务经营过程中正式化为未清往来帐户债务的**(尤其是当经纪人的客户的债务取得担保后)(a note which formalizes an open-account debt incurr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particularly, if, as in the case of the customer of a broker, it ** collateralized)。 【17】联邦最高**接受了这份清单。 3.反驳假定 如果某个“**”与这个清单所列的“**”有极强的“家人相似性”(bear a strong family resemblance),就可以反驳“该**是证券”的假定,即得出“该**不是证券”的结论。 如果某个“**”与这个清单所列的“**”不是很相似,联邦最高**认为可以在审议下列四个要素之后,决定是否将该“**”增加到**的清单上,进而反驳“该**是证券”的假定,得出“该**不是证券”的结论。 (1)动机(motivations) 必须考察交易本身,弄清合理的买卖双方交易动机。 【18】 如果卖方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企业的一般用途或是为了大额投资而进行融资,而买方主要是希望得到**带来的利润,那么该“**”很可能是“证券”。 【19】 如果该**用于买卖小额资产或消费品,或是用来克服卖方的现金流困难,或是用于其他商业或消费目的,则该“**”是“证券”的理由不足。 【20】 (2)普遍发售的计划(plan of d**tribution) 必须考察该金融工具的“销售计划”,如果**的初级购买者如果是“成熟投资者”(soph**ticated investor),则该**不大可能被视为“证券”;如果存在流通市场,那么即使最初的投资者是“成熟”的,也不能否认该**是“证券”。 如果可针对该金融工具进行“投机”(speculation)或“投资”(investment)的普遍交易(common trading),一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广大公众,则该**可能被视为“证券”。 (3)投资公众合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vesting public) 即便根据对某项交易的具体“经济现实”(economic reality)的分析表明此交易中的金融工具“可能”不是“证券”,但是考虑到投资公众的合理预期,**也可以认定该金融工具是“证券”。例如在landreth案中,用“经济实况”原则分析后,案中“股票”并非“投资合同”进而无法通过此标准归属“证券”,但是,**考虑到公众的合理预期即“普通股股票通常都是证券”,仍然判定该工具是“证券”。 【21】在判定**是否是“证券”的问题上,**认为landreth案的思路一样适用。 (4)其他监管方式考量(another regulatory scheme) **必须仔细分析其他监管系统是否可以大大减少该金融工具的风险,如果可以,那么证券法的监管就不是必需的,从而该金融工具属于“证券”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例如,在marine bank一案中,储蓄凭证有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各项联邦银行法的制约,因此并不是非受证券法管辖不可。在daniel 案 【22】中,退休金计划受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制约,因此并不是非受证券法管辖不可。因此,这两个案子中的**都判定该金融工具都不是“证券”。 四、reves案适用该原则的结果 marshall**官阐述了联邦最高**的意见,认为这些“即期**”是“证券”,撤销了上诉**的判决。 (一)运用修正后的“家人相似原则” 联邦**结合四个因素,认定本案**是“证券”。 1.动机 合作社**是为了一般业务经营筹集资金,购买**的人是为了获取利息的利润。对购买**的人的主要诱惑是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率的利息。 因此,无论从卖方还是买方角度看,这一交易都不是纯商业交易或者消费交易,将其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不为过。 2.普遍发售的计划 合作社在相当长时间内将**出售给了合作社的23000名社员和非社员,合作社申请破产时,有1600多名持有人持有该**。虽然,这些**并没有在任何交易所易手,但**出售给公众的面已经相当广了,应该说属于“普遍发售”。 3.投资公众合理预期 “投资”是“证券”的最根本要素。本案中关于**的广告中就明确将其成为“投资”,任何一个遵循常理的人(reasonable person)都会相信合作社的话,而不会提出任何相反质疑意见。 4. 其他监管方式考量 本案中的“**”既没有担保,又没有保险,如果证券法不适用,该“**”就不受任何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约束,就没有其他监管方式可以降低其风险。 (二)不适用《证券交易法》的例外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10)对于“证券”定义做了例外规定,“发行时其偿还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不是证券。 被申诉人(respondent)引用了arkansas州的有关案例,mcmahon v. o’keefe,【23】主张“即期**即时到期”, 【24】“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是从**发出时起算而不是从要求兑现时起算” 【25】,“即期**的兑现期随时到期”,显然少于9个月, 【26】因此,从《证券交易法》的字面理解,该“**”不是“证券”。 联邦最高**同意“即期**即时到期”,但是认为,因为持票人可能随时提出兑换,那么**的期限也可以被视为超过9个月,比如可能数年或数十年后提出。“即期**”不等于“短期**”,所以被申诉人认为的《证券交易法》字面意思排除了“**”的观点是错误的。 【27】 stevens**官指出,除非国会另作决定,联邦最高**或是其他联邦法官和机构的一系列决定对某项法律做了解释之后,该法律的意思就非常明确了,如同司法解释是国会本身起草的一样。各个上诉**都认为,不应该完全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法规所涉及的例外情况,实际情形是,国会谈及的偿还期短于9个月的**指的是商业**(commercial **),而不是属于“证券”的“投资性”**。上诉**做的是明确的解释,被申诉人不能再自行解释。 【28】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分析,联邦最高**得出结论,该“**”是“证券”。 结论: reves案之后,“家人相似原则”成了法官们判定某种“**”是否是“证券”的最重要原则。 法官们通常先假定“**”为“证券”,然后对照联邦最高**的“清单”。 如果某个“**”与这个清单所列的“**”有极强的“家人相似性”,则反驳了假定,该**不是证券。 如果某个“**”与这个清单所列的“**”不是很相似,法官要继续审议动机、销售计划、投资公众合理预期、其他监管方式考量等四个要素,来决定是否将该“**”增加到**的清单上。如果可以增加到清单上,则该**不是证券,反驳了假定;如果不能增加,则该**是证券。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