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如何进行纳税

如果超人会飞_ 2024-12-23 06: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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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外方转让所得为股让价减除股权成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看个活生生的例子,会好理解一点: 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纳税辅导,共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事实    **境内的a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范围为矿产勘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持股比例为61%,中方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股比例为39%。    2009年12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  案件处理    2010年,税务机关从b公司获悉,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这一消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调查后获知:m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截至转让股权前,m公司以现金和其他出资方式实际累计出资2019万元。认定相关事实后,税务机关告知境内受让方b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对非居民企业外方m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但就以上股权转让行为,m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得应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条中的“其他所得”类在加拿大缴税,并提交了《关于在加拿大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收益,应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的“财产收益”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适用第二十条。    经过与企业进行多次宣传解释与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m公司应就其在**境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    定,m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15500万元减除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2019万元后的余额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348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该笔税款由b公司负责扣缴,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m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其所书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即8万元。最终b公司扣缴m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1356万元。    案例启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双方可以成立法人企业,也可以采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经营。但无论是否有股权,或是否成立法人企业,一方投资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或权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都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并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认识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鉴于非居民企业税源与居民企业密切相关,因而以居民企业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时,针对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困难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内资企业也能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及政策,明确其在跨国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非居民企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签订合同不一定在境内),签约双方均应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是非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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