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连续多年持有公司12%的股份,2006年1月,因涉及现董事

?????喵喵喵? 2024-06-29 1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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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支持 b 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的规定,为了防止会议召集人和主 持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而导致股东大会会议无法召开,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或 不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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