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9年与湖南张某做生意,我给他发货,货款12.6万元,张某妻子杨某当时给我付款5万元(张妻杨某亲自参与了我这次买卖交易,并以她个人名义给我付的货款),余款我多次催要夫妻以种种借口不给,我于00年上诉**,**判我胜诉,张某和妻子知道我**后01年办理

老韩 2024-11-30 0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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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8万元可以执行,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年以上利率.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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