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绅士君&1
2024-11-16 06: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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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动因( 一) 利益驱动是财务报告造假产生的根源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目的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在证券市场这个重要舞台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想方设法地提高公司业绩。二是上市公司内部业绩评价制度作为内部管理重要环节, 是评价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没有业绩评价标准, 就没有争优创先, 奖勤罚懒, 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得不到实现,而这种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正好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土壤, 会计数据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奖金、工资和职务提升的依据。如果本年度不能实现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奖金就会减少, 工作岗位也可能丢掉, 所以, 这种短期目标行为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动机。( 二)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财务信息供需主体没有形成公司治理因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而目前的情况是, 经理层行使经营权, 直接指挥并控制会计部门的核算与财务报告的编制, 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 股东控制权以股权为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可以直接从公司内部获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说是个局外人, 只能从间接渠道获得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完全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投资者如果仅以财务指标来判断投资对象, 那么最终选择的投资对象很可能是与期望相违背的造假者, 因为造假的财务报告比真实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具“竞争优势”; 二是由于财务报告造假, 通过市场传递的上市公司信息就会失真, 那么投资者通过市场评价机制来制约被投资上市公司就会失效, 因而被投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成功”融资后就可能肆无忌惮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 所以财务报告造假的实质是人为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以获取超额收益。从财务信息的供给方来看, 经理层和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们是不同层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当财务信息因为监督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功能时, 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占有契约方的利益, 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做, 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 “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但由于“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虚设,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 没有真正实现设立监事会的初衷。(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是助长造假行为的添加剂目前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会计市场上委托者、受托者和被审计者的博弈中, 会计师事务所是弱势群体, 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 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 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 也使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 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 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会计市场上出现了委托者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报告的怪现象, 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 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 **灾”的心态, 不仅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 而且无法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责任。( 四)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乘之机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 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有空可钻, 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不彻底, 有法不依, 无法可依, 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 同时我国的**监管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 监管体系尚未理顺, 政出多门, 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使得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 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提供条件。**、银行、**、税务局等多个部门都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 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 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 有关法律法规缺位, 影响了对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 使财务会计的透明度不高, 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败或监管不作为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也很差。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的弹性, 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 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 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 这使得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的对策( 一) 完善公司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制定内部业绩评价标准和公司经营目标时, 应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制定可行的方案。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多是财务指标, 这必然会助长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粉饰财务报告。所以, 要解决这个问题, 上市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进行修改, 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采取股票期权计划, 这个计划避免以工资和奖金为主的传统制度下的各级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联系在一起。(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需主体首先, 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应通过立法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则, 为上市公司规范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实现其全流通。只有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才能使股东所追求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其次, 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方针发表意见, 并负责董事提名,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发挥监督作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需主体。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 也是证券市场的需求主体, 它对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 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我国机构投资者只占总投资开户数的1% , 因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当务之急。同时, 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 上市公司是财务信息的供给主体, 防范财务报告造假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内部审计责任, 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三)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改革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 建议由**或证交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并委托其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 这样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 防止因二者之间关系过于密切而丧失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工作, 治理信用缺失, 限制关系竞争, 提高造假成本, 净化其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目的, 是对受托单位公开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通用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且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 注册会计师就会认为提供劣质的审计服务是不值得的, 因此,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戒办法, 披露注册会计师的**, 让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 建立信用记录, 将不诚信的注册会计师列入黑名单中, 这些激励与约束措施, 对当前会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警示, 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四)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 应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从我国现实情况看, 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 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就会增加财务报告造假的可能性, 所以, 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其次, 尽量减少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 尤其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计量应尽可能明确、规范, 以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第三, 规范合并报表范围。合并报表范围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规范, 许多公司任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 “并盈不并亏”的现象司空见惯。因此, 压缩合并报表的利润操纵空间, 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提炼一下应该够了。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