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被无故毁坏公私财物怎么处理

山西临汾胡桃里音乐酒馆 2024-11-16 1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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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缉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分子的  控 告 状  控告人:沿河县中界农工商联合公司负责人田荣禹。  控告事项:二0一0年三月九日,王天江、冯文福、王伟、王天武、杨胜武纠集一伙人故意毁坏控告人所有的三片柑桔树共348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王天江、冯文福、王伟、王天武、杨胜武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强烈要求**机关将其缉拿归案,查出真凶,并依法从快、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要犯罪事实经过:  一九七三、四、五年间,中界乡**组建乡五小企业,选址于中界龙塘子,因土地涉及有中界村大兴组,石柱村炮桐堡组,先齐村的粮站晒坝为土地的主体、罗家寨村的打谷生产组和黄泥生产组及54年时期修筑的三更田坝大塘等土地,总面积约19000多平方米,形成乡五小企业集体生产用地体系。  一九七六年中界乡**冉茂富同志牺牲于塘山、**病故、**横行期间,乡办五小企业自然解体、土地房屋全部闲置,无人管理九年。  一九八四年中央(84)1号文件精神传达后,实行大办乡镇企业,中界乡成立中界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联合公司),其负责人(实际投资人)为田荣禹。中界人民**为支持企业发展,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与联合公司签订《关于公共财产交付使用证书》(见附件1),将原五小企业移留下来的房屋土地全部资产移交给中界农工商联合公司,作为中界农工商联合公司长期经营使用的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侵占土地的使用权。  鉴于该地十分荒抚和贫瘠,是名符其实的荒山,联合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负责人田禹荣自筹资金,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荒山改良,种植了经济作物柑桔。一九八七年,土地上的柑桔挂果,初产效益。打谷组的王天江等人到果园中栽红薯秧**,乡**为保证联合公司的正常运转、生产不受侵犯,召集打谷生产队班干部等开会,王天江、王天平、王尚禄、王明玉、王天银等参加了会议,并于1987年10月30日形成了《关于乡镇企业土地调地的意见》(见附件2),明确修建猪场调用土地一片未丈量,已转为乡镇企业使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土地属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决定由乡人民**长期减免打谷组农业税任务1000斤稻谷减免到户,每年由中界农工商联合公司上交乡财政1000斤农业税,以用于减免打谷组每年的任务。有每年减免佐证材料。  一九**年,乡人民**从中界大龙搬迁至中界龙塘子联合公司所使用之土地范围,联合公司拆除仓库,填渔塘,拆职工用房,并砍掉部分柑拮果树,无偿将土地流转用于修筑乡**机关用地,总面积7000多平方米。  二00九年,打谷组以冉启荣为主,又将此土地向沿河县国土局申请争议所有权问题,于二00九年四月一日受理。又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再次向本案中第三人的田荣禹送达通知,说案情复杂需延期处理(见附件3)。而实际情况是:打谷组组长冉启荣为代表,已于二00九年九月将联合公司所使用之土地,非法以低廉价70000元(已兑现60000元)出售给乌江房地产开发商,总面积约8600多平方米。开发商将收购的土地再以每平方米800元以上的价格予以倒卖。同时将他人大面积果园毁坏非法改变他人基本农田、土地用于非建设用地,现有倒卖地给朱应江的已建成房屋,田玉清正在修建中,给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情节严重。由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按土地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有相关规定进行**和保护,迫使开发商于二00九年十二月停止土地非法倒卖活动。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六日,沿府行决字(2010)04号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下达,违法确认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打谷组(控告人将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但与本案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但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民事法律关系为由建议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对土地上的柑桔树归属问题,处理决定并未涉及。  但令控告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本案复议期内的第43天即二0一0年三月九日,王天江、冯文福、王伟、王天武、杨胜武纠纷一伙人,先后两次故意砍伐和毁坏控告人的三片柑桔树,经复核共348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多万元。  控告人认为:沿河县人民**置争议土地已明确“土地属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争议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打谷组没有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处理决定未生效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何况,该土地的使用权已依法流转给控告人,控告人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处理,均不影响控告人为柑桔树的所有权人的客观事实,柑桔树为控告人的合法财产。但是,王天江、冯文福、王伟、王天武、杨胜武等人置他人的财产权益于不顾,公然纠集他人结伙毁坏控告人财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为此,为了维护我国法律之尊严,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障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望贵局立案侦查,将王天江、冯文福、王伟、王天武、杨胜武等人缉拿归案,查出真凶,并依法从快、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最高人民**、**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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