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员私自为客户办理购买分期产品属于什么行为?

杨亮讲英文 2024-11-30 13: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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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反了《民法》,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从民法中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不属于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私自出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第二是私**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客户资金性质。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纠纷,一般涉及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员工行为是否属于银行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二是客户是否存在过错;三是银行对员工监管不力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行为是否属于银行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民法中的职务行为判断标准较为复杂,一项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一般需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员工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手交易;员工以法人名义与对手交易;员工交易活动所获得利益归属法人。如果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少一项,则不属于职务行为。具体到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而言,首先,在各类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事件中,员工擅自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均没有经过银行或上级行授权,不在授权范围内;其次,员工是否以法人名义出售理财产品,情况可能较为复杂,有些员工通过私刻、盗盖银行印章、使用银行理财协议文本等方式,以银行名义私售,有些则没有以银行名义私售,但是员工以银行名义私售,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还须看是否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构成要件;最后,员工交易所获利益是否归属法人,是判断私售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最重要判断标准。收益是否归属法人,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判断,从主观上看,员工没有将所获收益归属银行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将收益交给银行的行为。所有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例中,收益均由员工私自占有,没有交给银行。综上,从民法中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不属于职务行为。很多投资客户,甚至律师认为银行员工持有银行印章、理财业务凭证、身着银行制服或在银行办公场所私售理财产品,应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在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事件中,我们认为,员工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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