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股份分割问题

ANLYJD8981520 2024-05-14 0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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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法学2007 年第5 期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 ) ) 兼论/ 5婚姻法6司法解释(二)0第16 条之完善p 王建东 毛亚敏x=内容摘要> 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应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学界争议颇大, 法律依据缺乏。本文结合案例, 围绕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股权以及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等几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 试图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 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 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 离婚诉讼 股权分割 立法完善=案情>王某某与李某某于1995 年结婚, 育有一子, 现已10 岁。1997 年6 月, 李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400 万出资, 与他人组建了一家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尚可, 但近年来双方因各种琐事争吵不断, 夫妻关系恶化。2004 年7 月, 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向某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对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没有异议, 均表示同意离婚,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也达成了一致。但是, 由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以李某某名义在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李某某主张将其名下的50% 出资额分割给王某某( 其他股东已表示同意) , 而王某某则主张应将50%的出资评估折价后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应价款。经过司法鉴定, 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1850 万元, 李某某名义在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税前价值为1480 万元。李某某主张将其名下的50%出资额分割给王某某的其理由是: 其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原态就是出资; 其二, 出资额本身是可以分割的; 其三, 其名下出资额的50%本身就是王某某所有, 王某某实际上是隐名股东; 其四, 双方的主要财产为对公司的出资, 如由其作价购买属于王某某所有的出资额, 客观上存在无力支付的问题。王某某主张将50%的出资评估折价后由李某某向其支付相应价款的其理由是: 既然双方因136x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为感情破裂离婚了, 双方还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额股权, 而且其他股东的股权仅为20% , 极易出现公司疆局, 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直接分割公司出资额有违公司的人合属性。最终, 某人民**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张。=评析>股东出资是指股东( 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 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 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权, 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系列行为。¹ 在我国公司法中, 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获得股份, 股份表现形式为股票, 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而获得股权, 其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出资的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权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转让。本文研究离婚诉讼中的股份分割( 股份转让) , 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为限。一、司法规制与实践中的问题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形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 在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构成中, 不仅有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股权, 还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股权, 即公司的股东中还有第三人。在这种类型中, 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 ( 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的双方均登记在列, 即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有的只列一方名字, 即夫妻一方持有股权, 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股东配偶, 不持有股权的一方称为非股东配偶。( 2) 离婚诉讼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3)离婚诉讼当事人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能是夫妻双方或夫妻中一方还有家庭其他成员。第二种类型是, 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或者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 人们一般称之为家族企业或家庭企业。本案属于第一种类型中的第一种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的情形。关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只有股份或股权转让的规定, 而没有针对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特殊规定。到目前为止, 关于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仅有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5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6( 以下简称5解释( 二) 6) 。解释( 二) 第15 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16 条规定: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137¹ 参见孙晓洁:5 公司法基本原理6 , **检察出版社2006 年版, 第262 页。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显然, 上述关于夫妻股份分割的处理规定是在夫妻双方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 离婚当事人往往很难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 大多数情形下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些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而非股东配偶要求分财产; 有些股东配偶要求分财产, 而非股东配偶要求分股权。在离婚当事人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仍然没有法律依据, 存在法律漏洞。由于存在法律漏洞, **在适用法律判案时, 面临如下法律困境: ( 1)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 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强行分割股权; ( 3) 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如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各地**理解不同, 做法也不一致, 有的干脆回避, 以致有人认为对股权分割/ 目前尚无很好的对策0。º 这对维护当事**益、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 理清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基本思路, 并在法理上进行系统分析, 既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和股权转让制度的需要,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二、关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关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不可能共有, 只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才能共有。在公司法中, 股东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 还是一种社员权。因此, 有学者认为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 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 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夫妻双方就股权的收益享有共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对股权的共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 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 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 非股东配偶作为/ 潜在股东0 才可主张此种共有。¼ 其实, 关于夫妻股权共有的问题, 法律上已经解决, 我国5婚姻法6第17 条明文规定,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 都属于共同财产。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 是因为理论上关于股权如何共有不明确。在公司法中, 股东权是指股东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主要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出席股东会及会上表决权、股利分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质询权和建议权、依法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会提案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股东诉权。½ 体现为财产权益性质的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在公司法理论上称为自益权, 体现为管理权性质的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有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在公司法理论上称为共益权。笔者认为股权共有不是对股东权的所有内容共有, 也不是因为非股东配偶是/ 潜在股东0而共有, 而是对股东权的自益权或称财产权共有, 如同股份继承中, 继承人继承的是死亡股东的自益权, 而体现身份属性的共益权则随着死亡事实的发生而当然地归于消灭。换言之, 共益权不能被继承而只能由继承人通过其它渠道( 如公司事后同意或公司章程的事先规定等) 来获取。¾138º»¼½¾ 赵万一、王兰:5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6 , 5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6 2006 年第2 期。参见前引¹ , 孙晓洁书, 第174~ 185 页。杨青、郭颖:5 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6 , 5 求索62005 年第12 期。王琪:5 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分割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6 , 5 法制与经济6 2006 年第7 期。王胜明、孙礼海主编: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选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69 页。夫妻对股权的共有是基于以共同财产出资, 而夫妻共同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因此, 夫妻对股份的共有也只能是共同共有, 而不是按份共有。三、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强行分割股权在处理离婚案件时, 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 股东配偶坚决要求分割股权, 非股东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如同本案; 或者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非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 **是否可以判决分割股权? 对此, 理论界也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 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 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 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 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 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照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 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à 还有学者认为/ 出资的继承实际上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死者的股权转归继承人的过程, 离婚时的出资分割( 双方未约定时) , 则是依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股权分割或转让。由于继承和离婚所发生的出资转让具有/ 法定0的性质, 不同于依照约定而发生的有偿转让, 所以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同意规则不应对其具有拘束力, 在继承或夫妻财产清算时可借鉴5法国商事公司法6的规定, 允许股权自由转让。0 á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 **可以而且只能判决分割股权, 理由如下: 其一, 分割股权符合股权的特征, 即股权所具有的可分割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股权可以部分转让意味着股权可以分割。其二, 股权分割不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离婚案件中, 反对股权分割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应该肯定, 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具有人资两合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相互信任而设立的, 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由股东们亲力亲为, 如果强行允许外人随意进入公司股东层, 可能破坏股东之间这种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从而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 笔者认为只要法律作出合理的安排, 因为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三, 在离婚案件中, 反对股权分割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离婚分割股权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 对于股东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对于董事会的决议, 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规模较小,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是家族企业,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虽有他人持有股份, 但是他人所持股份比例较小, 如同本案,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了, 双方还都持有同一公司的等额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夫妻的怨恨和冲突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管理之中, 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冲突而不能召开, 任何一方的提议因为对方的反对而不能获得通过, 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将处于瘫痪之中。这种情形在旧公司法实施时期确实是一个棘手的法律困境, 但是, 我国新的公司法已为公司僵局的处理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5公司法6第183 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139¿àá 石慧荣:5商事制度研究6 ,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20 页。参见胡康生: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6 ,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第65~ 66 页。参见前引» , 王琪文。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0即公司法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 向人民**提**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 离婚分割股权容易导致公司僵局而反对分割股权已没有必要。其四, 假如全部股权由股东配偶持有, 非股东配偶取得50% 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也就是说由股东配偶作价购买属于非股东配偶的所有的出资额, 可能导致股东配偶无力支付的问题, 特别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为公司股权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 要么股东配偶通过协议方式自愿转让股权以清偿其债务, 要么非股东配偶请求**强制转让股东配偶股权, 以清偿其债权, 问题是50% 股权的评估价与50% 股权的转让或拍卖价往往不一致, 如果评估价高而转让价低, 则损害股东配偶的利益, 相反则损害非股东配偶的利益, 而且, 5公司法6第73 条规定: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0也就是说, 如果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就可以购买股权。因此, 通过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股东配偶的股权, 允许第三人强行进入公司股东层, 有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轻者影响公司发展, 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司清算解散。而公司的存续发展, 不仅关系股东的利益, 还关系着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 因此, 如果因为离婚分割公司股份而导致公司解散清算, 这是违背公司法的精神的。因此, 笔者认为强行判决由股东配偶取得全部股权, 非股东配偶取得50% 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也就是说由股东配偶作价购买属于非股东配偶的所有的出资额, 是不可取的。四、股权分割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首先须明确股权分割与股权转让的关系。股权转让, 或称出资转让,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依法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lu 股权转让, 根据转让原因不同, 可以分为协议转让、强制转让、回购转让、继承或离婚而导致的转让等几种情形。关于继承转让, 目前大多数**公司法都有专门规定, 我国5公司法6第76 条也规定: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0因此, 继承转让实际上是一种/ 法定0转让,有别于协议转让。关于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 目前仅有法国公司法作出了特别规定, 即法国5商事公司法6第44 条规定: / 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 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0同时允许章程规定, / 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 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 才可成为股东。0 lv 在法国公司法中, 因继承、夫妻离婚导致的股份转让被称为股份的移转, 股份协议转让才被称为股份转让。世界上绝大多数**包括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因为夫妻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作出特别的规定, 因此,我们理解为因为夫妻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与股权协议转让作同样处理。因股权分割而取得股权的一方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不能, 否则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离婚诉讼中,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夫妻双方的一方和其他人组成( 如同本案) , 而且夫妻双方达成股权分割协议, 或者**判决由双方分割持有, 这就涉及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问题。我国5公司法6第72 条第2 款规定: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140lulv 毛亚敏:5公司法比较研究6 , **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第232 页。参见前引» , 孙晓洁书, 第289 页。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0因此, 非股东配偶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 应由非股东配偶向公司提出申请, 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由股东表决, 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非股东配偶入股的, 非股东配偶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 非股东配偶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不同意非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 应优先购买非股东配偶所应得的股份, 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当然, 如果**事先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出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然后再对股权进行分割, 也是可取的选择。综上所述, 基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分割股权符合股份的特征即可分割性, 而且对于强行分割股权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 诸如可能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等状况, 可以通过公司法合理的制度设计而避免或解决。而判决将股权全部由股东配偶持有,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 极可能导致对离婚当事人一方不公平的后果, 而且关于股权的评估具有操作上难度。因此, 笔者认为, 在离婚当事人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应该判决分割股权, 但**在判决分割股权时, 应遵守公司法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为此, 笔者建议对最高人民**5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6第16 条规定加以补充修改, 即: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或**判决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分割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二) 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 或**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作出了判决,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 人民**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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