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未全体股东签字的,登记机关是否应审查股东会召集是否合法?

Sam Yang? 2024-05-28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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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质就是在登记中是实行什么审查形式?从立法上看,我国企业登记审查原则经历了从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折衷审查的历史演变。(1)我国1988年制定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范围是: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从条例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当时的企业登记审查立法和实践是奉行实质审查原则的,既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还要审查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2)2000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将该条款修改为: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删除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上规定说明审查方式逐渐从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转变。(3)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裁量权,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折衷审查方式。**工商**在制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时,对企业登记审查原则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推敲,考虑到由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缺乏有效手段,且行政责任过大、效率不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再次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原则,即登记机关一般只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在认为有必要时保留实质审查的权力。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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