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为什么贷方所记的会计科目不同?

有时候 2024-11-28 09: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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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所得税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而**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按照本文中的分录,申报时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调增应税所得额的,不如开始就做上: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样,申报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这样只有(1)不同。  看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这2个文件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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