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海斯曼旅游人 2024-06-21 2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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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土地**暂行条例》(**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扣除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土地**的扣除项目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量保证金开具**的,按**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契税,应视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9.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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