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繁空视听工作室 2024-11-16 23: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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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的买房人(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并由**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提**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及判决:  **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金融秩序和损害**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认定其为假按揭,**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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