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收款、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开”?

法学系大斌 2024-12-01 18: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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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设计公司位于上海,通过招投标由其承接江苏南城区旧区改造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由a公司与旧区改造单位签署。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改造单位向a公司付款,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具**。签约后,a公司指派其南京分公司负责提供设计服务。 设计服务完成后,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出**并请款,改造单位同意向a公司付款,但认为实际履约人是其分公司,应由其分公司开具**。但a公司担心: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可能涉嫌“虚开”。故不同意改造单位的**建议。双方遂起争议。 【律师分析】 在服务领域,存在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等环节存在混淆的情形: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等。营改增后,由于**环节涉及**,因而引发了客户双方对涉嫌“虚开”的担忧。尽管针对不同情况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不同观点之间却缺少逻辑的一致,因而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寻求一致性的解释。 一、开具**的基本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以及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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