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法律

Better me 2024-11-17 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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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专卖品是指**、雪茄烟、**、复烤**、**、**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  **、雪茄烟、**、复烤**统称**制品。  第三条 **对**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专卖工作,受****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双重领导,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加强对**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制品的质量,降低**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种植和**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是指生产**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种植者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种植面积。  **收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由**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种植者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复烤**的调拨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复烤**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复烤**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制品生产企业的**、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不得向**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雪茄烟,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总公司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产量指标。省级**公司根据全国**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产量指标。**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按**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的价格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制定**、雪茄烟的**含量级标准。**、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雪茄烟和有包装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制品。  第二十一条 **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专卖品必须持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制品的,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境内携带**制品的,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专用机械是指**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公司和持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管理**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专卖品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制品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专用机械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制品批发业务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制品购销业务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雪茄烟、有包装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专卖品,构成**罪的,依照关于惩治**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威胁方法阻碍**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制品,依照关于惩治**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发布的《**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雪茄烟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雪茄烟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雪茄烟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雪茄烟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雪茄烟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行业生产**所需该类**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威胁方法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抗拒**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专卖品”,是指**、雪茄烟、**、复烤**、**、**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辅料”,是指**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专用机械”,是指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雪茄烟、**、复烤**、**、**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专用机械”,是指在**、雪茄烟、**、复烤**、**、**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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