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他个人的技术秘密入股以后又拿技术到其他公司合作,我们可以追究另外一家单位的责任吗?依据是什么?

首席造型师,小海 2024-12-01 10: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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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们在和该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时无特别约定,  股东以技术入股后  该技术即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  股东对该技术即丧失了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己个人使用,都应该向公司付出费用的  擅自给另外公司使用并缔约合作,自然是侵权行为  你们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追究另外一家单位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该单位明知该技术是股东违反与你们的约定而透露的)  同时追究该股东的民事违约责任  甚至于情节严重时,可以追究股东和对方单位的刑事责任  追究股东和对方单位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追究股东或者对方单位刑事责任的依据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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