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个女孩在2001年末认识并开始恋爱关系,2002年9月份我们在江门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我向**妈借了三万三千元给了首期,然后我出大约六万元装修,2003年10月,我跟她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我们已经没有了什么联系. 今年6月10号,那个女孩子跟后来认识的一个男孩有了孩子,并染上了性病,她由于不敢告诉家人,(她是湖南岳阳人,我是广东人)来找我帮忙带她去医病和流产,我同意了.她过来江门之后,我带她去看了三天病,然后她还是把事情告诉了她的家人. 现在她们的要求是: 1、我必须跟她结婚,理由是我跟她曾经有过

HYN- 2024-05-26 01:21:01
最佳回答
谢谢大家的建议和解释,因为我跟这个女孩子谈恋爱其间,**妈一直参与此事,现在我已跟那个女孩子分手,而且也答应把借**妈的钱一次性还给她们,这样,我跟她们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是完全了断...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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