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的资金安排费是否应该返还

? 2024-12-22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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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金额为7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收取资金安排费,在合同履行过程,银行口头通知借款人缴纳25万元资金安排费,否则不予放款,借款人缴纳资金安排费后,银行未开具正式**,后银行发放700万元贷款至借款人指定的开发商帐户,但因未能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银行将700万元贷款冻结在该指定帐户,借款人无法使用。后双方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赔偿银行利息损失后诉至**,要求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  第一种意见:银行已经实际履行放款义务,资金安排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但是银行有收费依据,即关于**银行江苏省分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客户版),且由公告海报及扬州分行2011年服务价格公告海报进行公示,银行的收费符合法律规定,银行不应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  第二种意见:银行收取资金安排费缺乏合同依据,银行公告的价目表虽有资金安排费,但未表明服务内容,且收取的金额明显高于公示标准。该笔贷款虽然打到第三人帐户,但银行予以了冻结,借款人未能实际使用,在借款人已经承担银行利息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该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银行收取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与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没有关联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进行约定,虽然借款人经银行通知缴纳了25万元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但并不能就此说明因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双方自愿达成新的口头协议。银行业的收费项目是银行单方制定的,借款人并没有协商的余地,在当时贷款难度巨大的情况下,若想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人不得不根据银行的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本案中,银行通知原告缴纳的25万元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是否由于银行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而产生,两者之间缺乏关联。第二,银行收取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与其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没有明确标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根据银行所张贴的**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其仅标明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每个收费项目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并未进行公告。本案中,银行提供了哪些服务才能够收取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并没有明确标准,在仅仅是资金到账但借款人无法使用的情况下,银行能否收取该笔费用也没有明确约定,在对收费项目发生争议时,因收费项目是由银行制定,应做对其不利的解释。第三,银行对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的收取具有随意性。首先,价目表明确规定该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3%即21万元,但银行却收取25万元,明显超出规定;其次,该收费项目与相邻的费用更低的个人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两者是何关系,个人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应与本案关联性更强,而银行却选择收取金额更高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最后,银行收取该费用后也未向借款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开具**是提供服务方收取费用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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