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你描述的有错误。“比如说a是出口商,b是行,c是议付行,d是受益人。”,那么进口哪里?a和d通常是相同的。“a开出汇票连同其它,通过b,寄往c,然后d审单ok,c承兑”,这是完全错误的。应该是受益人开出汇票连同其它,通过议付行,寄往开证行,然后开证行审单ok,开证行承兑。2.汇票的出具通常是议付行以受益人的名义制作,即签发人为受益人,但to order of 议付行,议付行背书后寄往开证行。这里to order of 议付行,就是凭议付行指令付款,也就是转让给了议付行。议付行背书也是一种转让行为,议付行的背书通常也是空白背书的,就是不指定转让给谁。开证行收到汇票后,通常是通过银行间系统发送加押报文承兑,汇票会留存在开证行的业务卷宗里面。使用加押报文承兑因为这种方式即安全又方便。如果是以传统的汇票承兑方式,应该由开证行在汇票上签字,履行承兑手续,并将承兑好的汇票寄回议付行。但是银行是严控风险的行业,在银行间,这种承兑要通过银行间系统再证实其签字的真实性。所以在银行间操作的时候不会通过传统方式邮寄汇票,只是通过报文方式承兑。如果议付行要求按照传统方式,银行就会如我前面所说,执行汇票承兑手续,发报证实,寄回议付行。但是在付款时,议付行需将汇票寄回开证行,开证行见票付款。你可以看到这个流程就和传统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是相同了。银行改变传统操作方式,是为了安全和方便。3.这样操作,承兑汇票要背书转让,如果受让人是银行,这个问题你就交给银行吧,银行会用银行间系统操作,银行间的操作我就不多做解释了,你用不到。如果不是银行,你可以要求开证行按传统汇票承兑方式承兑,你拿到已承兑的汇票后,背书转让。4.承兑后此时的持票人是谁的问题,如果按传统的承兑方式,你拿传统银行承兑汇票来套就行了。如果是按电文形式,不好回答。银行的操作方式应该是法律有效的。不过信用证项下纠纷在没有相关法规前是按**法审理的,但发现很多不适宜情况,所以我国已有专门的法规审理信用证项下纠纷。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