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条例的内容

菲奥娜baby 2024-06-23 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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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粉丝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察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察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察实行**制度。第三条**是区分人**察等级、表明人**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给予人**察的荣誉。第四条人**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第五条**高的人**察对**低的人**察,**高的为上级。当**高的人**察在职务上隶属于**低的人**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部主管人**察**工作。 **等级人**察**设下列五等十**:(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警督:一级、二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察的**,在**前冠以“专业技术”。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警督至一级警员。 **授予第十条人**察**按照人**察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察**,以人**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批准授予;(二)**警监、警督由**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主任批准授予。**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部**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级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察的**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人**察由于职务提升,其**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察**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部**部主任批准。 **规则第十九条人**察离休、退休的,其**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察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不予保留。第二十条人**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的批准权限相同。第二十一条人**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降级的处分。**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的批准权限相同。人**察受**降级处分后,其**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等级重新计算。人**察**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第二十二条人民**开除公职的,其**相应取消。人**察犯罪,被依法判处**或者**以上刑罚的,其**相应取消。离休、退休的人**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附 则第二十三条**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察,人民**、人民**的司法**的**工作适用于本条例。**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察**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规定。司法****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参照本条例规定。**部门、**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制度。第二十四条人**察**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制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制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于 2018-04-06查看全部2个回答—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的内容第一条 为了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察的素质,保障人**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察的任务是维护**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察包括**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察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第三条 人**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机关的人**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游行、**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机关的人**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机关的人**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或者其他**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察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察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三条 **机关的人**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四条 **机关的人**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机关的人**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条 **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经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机关的人**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条 **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察和人民**、人民**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人**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 人**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 人**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的**、游行、**等活动,参加**;(二)泄露**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人**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二十五条 人**察依法实行**制度。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察,必须按照**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 **发展人**察教育事业,对人**察有计划地进行**思想、法制、**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根据人**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 人**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人**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 人**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人**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察的;(二)阻碍人**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人**察的**、制式服装和警械,由****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察的**、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察**、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保障人**察的经费。人**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 人**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 **加强人**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 人**察实行****制度,并享受**规定的**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人**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二条 人**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人**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 人**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 人**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机关决定。人**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察机关或者人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 **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机关的人**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人**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取消**。对违反纪律的人**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人**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人**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人民****部队执行**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条例》同时废止。1,154浏览2016-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是如何划分等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条例》(**令第59号): 人**察**设下列五等十**: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察的**,在**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警督至一级警员。 扩展资料: ****和**制度分为宪委级包括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等七级;督察级包括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等四级;员佐级包括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四级。 宪委级别的职务一般以总警司以上为主要**,高级警司和警司可以看作是辅助**。比如警务处长又称****一哥,**为最高。 督察级别是****的中级级别,见习督察可以看作是辅助**,不少经典的**电影里面都有表现,比如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分区副指挥官。 员佐级别是初级的****级别,不少**电影里面穿制服的基本上都是属于员佐级别的**。一般来说****里面督察以上的日常都是以便衣为主要着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度15赞·6,094浏览2019-08-20**机关人**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人**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机关纪律,规范**机关人**察的行为,保证**机关及其人**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机关人**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机关人**察纪律的规定。**机关人**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机关人**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人**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机关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机关人**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 第五条:**机关人**察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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