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民二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菏泽花与花艺 2024-06-23 0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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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民二庭发布时间:2004-11-30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级**陆续受理了一批证券领域中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普通的个人、企业等市场,还涉及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而且由于标的物主要是证券资产,因而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成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今年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呈增多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以2000年中期为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牛市转为熊市,并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而在此之前,证券市场一片利好、股指节节升高的形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被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获得的利益将大大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可能性所吸引,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期望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但很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知识和经验,又担心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于是,一些个人、企业,甚至一些证券公司投客户所好,以承诺保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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