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兵荒马乱的青春?₂₀₁₉
2024-11-15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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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给予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销售收入的50%至70%的幅度内给予扣除,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3、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再重复扣除. 4、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5、第一款规定的"50%-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 (三)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来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