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
2024-05-19 05: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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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本题未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推定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胡某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本案的王某无力偿还,丁某负连带责任,即代王某偿还.(2)偿还2万.丁某的保证只是对王某第一次的借款合同的4万进行担保,而第2次的借款没有经过丁某的同意,若也要求丁某承担偿还第2次的4万,就加重了丁某的风险与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丁某只需要对其同意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能.若不能的话,王某岂不是作"无本生意"?保证人有追偿的权利,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即替王某偿还债务后), 有向王某请求偿还的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保证人应有权追偿其为王某的利益而承担的责任,王某也有义务偿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支出,即为其偿还胡某的债款.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