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间接税包括哪些

Story Mark故事印记 2024-06-18 0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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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250余年。如果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460多年之久。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赋税的基础。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平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均田制是**把它占有的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受田农民则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对无主荒地实行国有的同时,依旧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虽然本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矛盾。一方面,封建**企图通过土地国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大地主阶级则千方百计要吞噬国有土地,以扩大自己的地产。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均田制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发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现存的土地私有制,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多方面照顾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从五品以上官吏,规定可以按品级授给永业田5—100顷,对有战功勋位的,可以受勋田60亩至30顷。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官僚地主的优待,使他们的经济势力得以继续扩大,使他们有可能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不仅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百姓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这就为大地主通过买卖而合法兼并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封建**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之所以要实行均田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已经危及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权的巩固。一旦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阶级矛盾有所缓和,财政状况有所好转,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封建**,就不仅会放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当权分子自己就会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则霸占了京师良田的6/10。到唐中叶,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兼并重新发展起来。大批均田农民又丧失了土地,成为流民,有的则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所控制,不再为**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开始了**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仍纳谷米,而租庸调中应纳布帛绢绵等实物的部分均改为折钱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的地税,也另折现金交纳。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劳役,百姓可以钱代役,劳役租税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了。这样,两税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了。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但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应有的程度,以货币税最终取代实物税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正因为如此,两税法虽然以钱定税,但征收时,又往往配缴实物。由于后来物价下跌,农民往往需要数倍绢帛才能缴足两税钱额,加重了百姓负担。到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采纳户部尚书杨于陵的建议,规定两税“皆易以布、帛、丝、纩,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新唐书·食货志》)。结果又恢复了实物税。两税法的不彻底,还表现在杂征并未取消上。两税法颁布时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不久就命各州于两税钱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这种随意加征情况更为严重。五代十国仍行两税法。但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从后梁开始到后周,百姓于两税外还要交省耗钱,名义是为了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从后唐开始,又征所谓雀鼠耗,借口备仓储粮食的损耗。后汉时,规定百姓向官府纳钱时以80文为100文,官府付钱时则以77文为100文,称省陌。此外,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还有对农民自制农具所征的农器钱,对百姓造曲酿酒所征的曲钱以及牛皮税等。隋唐时中央仍设三省六部,管理财政税收的为度支部(唐称户部)。下设度支、仓部、户部、金部,分别管理赋税征收事务。唐代州、郡有司户曹参军事与司仓曹参军事,县则有司户佐、司仓佐负责税收工作。乡则百户设里,里有里正担当赋税催纳事务。唐自安史之乱后,地方所征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诸道节度使在本道支用,余下部分上交中央,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专门负责赋税收支监督和审核,国库管理制度也更为完备。唐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再度统一**,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方便。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不征收盐税、茶税,不禁酒,只要**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所以史称贞观之治是:“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的米价是一斗三钱,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行也很舒适。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客。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以后农村便日益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一)均田制甲、丁年的规制唐代成丁之年的规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为“成丁”;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成丁”;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成丁”。乙、授田的规制1、 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即一夫一妇),一百亩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总之,以二十亩为“永业”。“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继承者),口分田则收入官府。2、 田有“宽乡”“狭乡”之别,凡地广人少,土地可以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宽乡”。地狭人多,土地不能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狭乡”。唐初规定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3、 开元二十五年,男子十八岁以上,也得按丁男之制授田。4、 授田以农民为主,工商业者,宽乡按法定额,永业与口分田,都减半授予,狭乡不授。5、 **对于亲贵、职官与勋臣,另有赐给的“永业田”“职分田”与“勋田”。丙、赋役法1、 租庸调制 每丁授田后,每年上缴粟二担,称为“租”。丁男为**服劳役,每年二十天,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服役,可以按日计算,每日缴绢三尺以代替,这称为“庸”。随地方土产,每丁每年上缴绢、绫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绢、绫的,另加绵三两,缴布者另加麻三斤,这称为“调”。所谓:“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课户与免课户 租庸调是农民对**的正常义务,但并非全民如此,因为唐朝规定有所谓“课户与免课户”之别。“课户”是一般应有租庸调的户口,“免课户”是受到优待而免除租调的户口。这类不课户的特殊身份,其规定诸如:皇亲郡王以上,命妇一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上,职事官九品以上,老、残疾、寡妻妾与**、部曲、客女、奴婢等,皆为不课户。 (二)两税法甲、 租庸调的破坏租庸调在唐朝的盛世贞观永徽之际,颇具成效,成为**财政的主要收入,但是不到百年,就发生了弊端。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是课户与不课户这项不合理的规定。许多课户,设法取得一官半职与勋功,或出家为**,而变为不课户。使得不课户日增,而课户日少,甚至不课户超过了课户。更有许多隐匿逃避的户口。其次是田地的转移。原则上,无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是不许买卖的,如不得已而买卖,也须经过**的核准与法定的手续。可是事实上有许多贫户,迫不得已常常私自转让,将所授之田卖给那些不纳课的特权之户,发生这种现象,**也无可奈何。再则租庸调法的推行必须有完密正确的户籍。到了开元时候,户籍已坏,许多丁口的死亡,田亩的转让都没有登记,户部所上的版籍徒为空文。更有戍兵死亡在外,边将不报,到了兵役满时,仍有籍贯。安史之乱后,人民的流离死亡,地方大乱,租庸调乃全面破坏,无从实施。于是唐德宗时的杨炎就创立“两税法”。乙、 两税法的实施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指出了当时田赋与户籍的败坏情况。德宗采取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废授田之制,将人民现有土地,全改为永业,归百姓私有。然后取消租庸杂役。按其田亩收获多寡征税,每年**征税两。所谓:“户主无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税率是以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两税法实施之初,据说它的好处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收,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这是说的统一征收,没有版籍的麻烦,但是实行不久,又发生了新的问题:一是说税额固定以大历十四年的额度为标准,然而乡有宽狭,田有丰腴,依然分为若干等级,这些等级也被固定了,总有天灾**上的变迁,这税额是不变的。这是府兵制早已破坏,人民没有版籍的顾虑,也没有“浮游”的禁令,于是田亩税额重的地方人民,都**到税额轻的地方。**是照田征税,而农民的耕作力是有限的,于是税额重的地方,农民的负担更重。所以在贞元四年,唐德宗再次下令“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三年一次审定调整,是很困难的,何况在那藩镇作乱的时候,其执行成效如何,史焉不详,恐等于虚文。二是两税法制定之初,当时**内忧外患,正需钱财,征税额以钱计,农民乏钱,所生产的是实物,于是按钱额折合实物,缴收布帛。后来富豪操纵,钱价上涨,布帛价格下跌,豪商大获其利,农民生计日窘。穆宗时,决定赋税仅以谷粟布帛缴纳为准则,而不以钱计。三是过去的均田“租庸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计丁授田,是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现在又恢复了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于是又恢复了汉代土地兼并与贫富悬殊的现象。德宗时陆贽便说:“……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可是法令已行,德宗也无法挽回,后来这种情况日趋严重,经济上弊端百出。其实两税法的推行,也是大势所趋,不得不然,早在代宗时就已经以亩定税而敛钱了,不过到杨炎时才定为法制。“均田式”的“租庸调”因其不能贯彻而破坏,改为“私田式”的“两税法”,又有其新的流弊,往往一个政策,扶得东来西又倒。而且唐朝中叶后发生的经济困难,很多受到**的影响,其背景因果,十分复杂。 (三)唐代的杂税 杂税是指田赋以外的一切税收,而以盐、酒、茶、关为四项全国性的最大财源甲、盐税 唐人兴起于河东,河东自古为产盐之区,唐初即拥有盐池十八区,盐井六十四所,直属于户部度支管辖,成为**一项重要财富,都由**经营。另外沿海一带的居民,自由煮盐买卖,并不课税。唐初盐价很低,直到天宝年间,每斗不过十钱。而**也无须与民争利。直到安史之乱,**经济困难,才改盐法,把天下山海井灶之盐,一律收归国有,由**官卖,始有“榷盐”。当时官卖的盐每斗一百一十文。凡产盐之区,都设立监院,监管盐务。代宗时再改盐法,由各盐区的“亭户”(**雇用的盐民)制盐,而分别由商人批发销售,于是**的盐利收入大增,天下的赋税收入,盐利占了一半。但是**的收入虽增,多了一层中间商人的剥削,盐价到德宗时,河中的池盐,竟卖到三百七十钱一斗,。以后战乱频仍,**军政所需,都依赖于盐利,地方的盐务又被藩镇所**,**屡次欲评定盐价以解民怨而不能。于是各地盐价有增无减,百姓铤而走险,盗卖**的渐多,**不得不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唐末随着**的腐蚀、地方的叛乱,盐政的本身也弊端百出。河中藩镇多次的叛变,都与争夺盐池有关。到这时**未受其利,而百姓深受其害。乙、酒税 唐初无酒禁,直到唐肃宗时,遭遇安史之乱,为了节约与严肃风气,曾规定京师禁止卖酒,非朝廷祭享宴会大典,不得饮酒。到了代宗广德二年,颁布限酒法令,确定天下各州的“酤酒户”(酿制与卖酒之家),并限制其酿酒的数量,按月征收酒税,此为酒税之始。 到了德宗建中三年,又禁止人民酤酒,改由**专卖,开办酒肆酿酒,每斛取值三千,有私自酿酒者治罪,当时以这笔官卖酒钱补助军费。到贞元二年,天下开办酒肆出售酒的,每斗征收酒税五十钱,凡是代**经营官卖的“酒户”免除徭役。文宗年间,全国酒税的收入是一百五十六万多缗(一缗等于一千钱)。到了晚唐,政令紊乱,时而官卖,时而民营,变易颇为负杂。丙、铁税 盐酒铁自汉代以来,经常是三项**专营的事业。唐朝的矿石生产主要是银、铜、铁、锡,而黄金不多。据《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全国官营的上述四种矿场有一百六十八处,此外也有地方私人开采的矿业,在玄宗时征收赋税。宪宗元和年间统计,全国一年所开采冶炼的铜有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零七万斤,锡五万斤。藩镇之乱,矿业多为地方所把持,文宗时,曾将其划归州县,当时中央所能统辖的矿区收入,还不能抵一个县的茶税。丁、茶税 唐朝多了一项特别的收入,就是茶税。饮茶到了唐朝已成为了全国人的普遍习惯,和盐酒一样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在唐初也和盐酒一样没有征税。从安史之乱后,**多方开辟财源,才又增加了一项茶税。 唐德宗贞元九年,开始征收茶税。方法是:于产茶州县,茶山所在之地,在茶商经过之地,普遍设置收税机构,按茶品分为三等估价收税,税率是茶价的十分之一。当时每年所征得的茶税有四十多万缗。穆宗时,茶税率增至值百抽五十。后来茶税有增无减,茶商经过之处,地方州镇,往往重重征税,百姓不堪其苦。同时私贩渐多,**控制茶税的法律也日益严格,私贩超过三百斤且连犯三次者处死。宣宗时制定了“税茶十二法”,说明晚唐时,**如何重视茶税。戊、关税 关市之税,由来已久,至德宗时而加重,与各关卡津口广设税吏,征收过往商人的货物税。税率是每千钱(缗)税二十,竹木茶漆则税十分之一。后来这项关税的范围越来越广,不仅税及商人,而且税及旅客,不仅税及商品,而且税及非商品,发生扰民的现象,税制日滥。 唐代在东南沿海一带如广州、泉州、杭州等地,管理对海外的通商,都设有市舶司,监督管理通商事宜与征收市舶税。己、其他杂税与苛敛 晚唐杂税很多(其中有许多临时救急的措施),其中有“买告身与度牒钱”、“户税”、“青苗钱”、“率贷钱”、“房屋税”、“除陌钱”等等。 从黑暗的一面来看看唐代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一是赋役的不均,实行租庸调制的时候,就有课户与不课户的区别。譬如唐玄宗天宝十四年的统计,八百九十万户中,不课户竟有三百五十六万户之多,几乎占了天下户口之半数。这些不缴租税的户口,除了法定的鳏寡孤独废疾之外,其中包括很多的豪强户。这对于其他缴税的良民来说,是个很不平的现象。在安史之乱的前后,版籍不实,租庸调法已坏,地方豪粮富户往往私自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置为“庄田”,私改簿籍,任意兼并,授田之法,乃名存实亡。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地。一般小农民向大地主租田耕种,于是有官税私税之别。地主用假名籍向官府纳税,而向佃农征收私税,私税有达到公税的二十倍的情况存在。这完全恢复了汉代末叶的土地病态,这又是一种不平的现象。老百姓的租赋不均,负担又重,加上兵役和匪乱,于是发现了大批的逃户和欠租。**多难,税收不足,于是严令搜查逃户和收缴欠租。百姓不服者,就施以严刑,农民不胜其苦。这是第三种不平的现象。 唐代自安史之乱后,**日益**,体现在赋税制度上的就是对百姓的盘剥日益严重,民生凋敝,社会动荡,不复盛唐时的景象。据上述唐代的税收概况,可知唐初,一般的赋税很轻,所有重要的税收尤其是苛捐杂税,都始于安史乱后,这都是受了当时军事纷乱,地方割据与****的影响。可知经济与**军事的互为因果关系。 参考书目:1.《新唐书》2.《旧唐书》3.陈寅恪《唐代**史述论稿》,《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4.李树桐《唐史考辨》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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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内容?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所需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 卫生间包括哪些设备 ?
    • 2024-06-18 20:00:30
    • 提问者: 未知
    卫生间的设备包括:坐便器、洗手盆、龙头、洗浴套件、镜子、纸盒、皂盒、毛巾杆、托盘、地漏、浴霸。卫生间包管每米85元,浴室柜一般有两种,橡木纯实木浴柜,加手盆、龙头等估计费用为2500元...
  • 请问什么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什么?间接融资包括什么?
    • 2024-06-18 08:41:19
    • 提问者: 未知
    直接融资(direct financing):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
  • **的分类包括哪些
    • 2024-06-18 16:03:05
    • 提问者: 未知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包含两种避税形式:(1)顺法意识税收筹划;(2)逆法意识税收筹划。如果从涉及的税收筹划开展区域的角度去看待**的分类问题,其通常可以分为(1)国内税收筹划;(2)国际税收筹划。如果从涉及税法制度的角度去看待**的分类这件事情,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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