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筹备上市新三板的企业。而b和c公司为a公司的法人股东。而b和c一个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为合伙企业。b和c的股东都为a公司的高管员工。目前为了规范a公司股权想除一个单独的制度限制a公司高管员工离职股权收回。请问目前法律上允许吗?

江南留下官方 2024-06-03 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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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08:44:09 辽宁-大连 合同纠纷 公司 ...三板上市要求股权明晰,b与c公司的股东为a公司高管的员工,说明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的高管,涉嫌有关联关系,不知道贵...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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