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狱减刑新规定

你猜我猜你猜不猜 2024-05-29 05:44:28
最佳回答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  被判处不满十年**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罪犯减为**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减为**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减为**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罪犯减刑时,对附加**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时,应当将附加**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或者**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执行或者**的,在新判决减为**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执行减为**、**,或者**减为**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减为**时,前罪**执行减为**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的罪犯在减为**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前罪**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减为**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罪犯减为**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0311
汇率兑换计算器

类似问答
  • **大股东减持规定
    • 2024-05-29 02:21:47
    • 提问者: 未知
    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八、...
  • 2017年新规金融**能减刑吗
    • 2024-05-29 19:27:09
    • 提问者: 未知
    看判刑,刑期,基本上判3年左右没有减,考核期不够
  • 我老公因为**罪被判了5年的**,2019减刑假释新规定有哪些
    • 2024-05-29 11:53:39
    • 提问者: 未知
    我老公因为**罪被判了5年的**,2019减刑假释新规定有哪些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 看**判余刑超过三个月会转人监狱吗,能有什么办法不转监狱
    • 2024-05-29 05:30:55
    • 提问者: 未知
    一般余刑在一年内不转监狱
  • 判刑三年半,在看守所已经羁押2年半,上个月被转到监狱了,现在余刑十一个月了请问还能减刑?
    • 2024-05-29 18:49:34
    • 提问者: 未知
    你在监狱服刑的条件肯定不符合原判刑期过半的条件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
  • ****第六师新湖监狱一监区2017年下半年罪犯呈报减刑有谁的名单?
    • 2024-05-29 05:54:13
    • 提问者: 未知
    每个监狱减刑公示一般都是在下个季度中月公示,比如一季度减刑公示一般会在5月中旬左右,比较特殊的服刑人员会比较晚一点,但是不影响刑期,至于你说的2017年下半年的减刑公示都有谁的名单这个就复杂了,只要符合减刑要求的呈报都可以。
  •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 2024-05-29 13:10:32
    • 提问者: 未知
    (二)遵守 法律法规 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
  • 判刑后多久送到监狱
    • 2024-05-29 04:09:53
    • 提问者: 未知
    王岩律师,北京本地人,优秀青年律师,任职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现为北京市...2021-05-24 123 人看过 ...
  • 我是缓刑到监狱看了一下如何写感想
    • 2024-05-29 21:07:12
    • 提问者: 未知
    你好1,写一下你这个月干了些什么,往好的方面写,但是要真实。2,你为之前的犯罪后悔,现在努力改邪归正,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积极改造自己的价值观等,这个部分写的要煽情一点。3,你未来的打算,你会努力工作,走上正轨,用自己的经历来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罪。
  •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
    • 2024-05-29 16:04:47
    • 提问者: 未知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对于减值贷款而言,一般情况下,按新会计准则核算要求计算出的利息收?
汇率兑换计算器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最新问答
推荐问答
新手帮助
常见问题
房贷计算器-九子财经 | 备案号: 桂ICP备19010581号-1 商务联系 企鹅:2790-680461

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