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地区先后发生了多灾难,其中有些是单纯的人为事件,如**,火灾和车祸等.有些则可称为自然灾害,乃自然事件所引发的,包括山崩造成的林肯大郡倒塌,贺伯台风带来的土石流灾害,横行各地的口蹄疫事件,汐止的基隆河大淹水和百年来最严重的921集集大地震等等.不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即使是自然灾害,也无一例外地夹杂程度不一的人为成份.换言之,不少自然灾害亦包含了若干人为因素的作用,其实是自然和人为两种力量互动的结果. 严重自然灾害不但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有时更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甚至**的崩溃,明代崇祯年间,全国大旱,加上蝗虫和瘟疫肆虐,1556年更发生数十万居民丧生的陕西大地震,以致「饥民遍野,饿殍塞途」,最后集结为流寇,揭竿**,明朝也因此而走向穷途没路.即使在近代,类似的情形也经常重演,譬如孟加拉在1970年为一台风侵袭,死亡人数多达二十万,因而,促成该区脱离巴基斯坦统治宣告独立;1980年义大利南部一次大地震,使全国经济变得萧条,从而造成**垮台.凡此可见天灾和**总是相互激化.因此,古人就有「**诱发天灾,天灾加剧**」的说法.再以洪水灾害为例,固然主因是降水在空间和时间上不平衡,常常是由大量降雨和持续豪雨所致,但全面分析其发生的成因后,都会发现:上游滥伐森林,破坏植被,不当开垦所导致的水土流失,围湖造田,霸占河道,与水争地所导致河道堵塞等也都是使灾情扩大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灾害的成因多种多样,对於每一种灾害,既要从自然因素方面,又要从人为因素方面,分别去追究原因,才能更有效地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而其中,由於经济发展而使地表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和变得脆弱,更是人类所必须努力改善的方向.这就说明了在对抗灾害的工作上,不但需要加强地科,地理和科技教育,也需要藉助环境教育以唤起大众对环境应有认知和关怀. 二,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的关系 环顾全球,自然灾害似乎有几个明显的趋势(见图1),首先是自然灾害的危害面积的蔓延扩大,尤其是水,旱灾更是如此;其次是发生的周期也越来越短;另外,其危害程度则日趋严重,生命财产的损失有逐渐上升的倾向.由**多年来报章中有关自然灾害报导看来,亦有类似情形(黄朝恩,1998).根据联合国统计,1970至1990年全球各种自然灾害使280多万人丧生,受害人多达8.2亿,经济损失超过一千亿美元,其中有五十四次列为严重自然灾害,其死亡200.15万人.其中地震灾害二十次,死亡115万人,对人类的威胁可见一斑.是以联合国将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定名为「国际减灾十年」(idndr),希望能透过全球一致行动,以有效的方法将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冲击减到最低程度. 上述灾害之日趋严重,当然不能说与自然灾害本质上的改变完全无关,但是站在自然规律上而言,自然现象的表现多属一种常态的表现.环境变迁固有其可能,这种变迁却常常是渐进的,而不是短短数十年间便可察觉到它的急遽改变的.因此,不少学者认为这种灾害变本加厉,应与人类对环境利用模式和大肆破坏有关.由於人类长期盲目开发环境资源,对大自然作出超限利用和过度需索,以致产生许许多多变异型的「自然」灾害.其中若干完全因为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灾害,包括各种污染和全球性环境变迁(如全球增温,臭氧层耗损)在内,可称为人为型环境灾害(man-made d**asters).至於其因人类不当活动而激化的灾害,在原有预见的灾难上增加其规模,幅度和频率,称为诱发型自然灾害(man-induced d**aster),人类活动常可使得环境不断恶化,一方面使环境的脆弱性变得显著,自我调整能力转趋薄弱,一方面使人类自身抗灾的能力亦日益下降,再一方面许多人类破坏环境的过程本身就是自然灾害形成的过程.在这些多重因素的效应下,自然灾害的层出不穷和快速增长当然成为意料中事. 表1 **历史旱涝重灾频数的比较表 朝 代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灾次/年 0.6 1.6 1.8 3.2 3.7 3.8 表1列出了**从隋唐以来,全国发生旱涝灾的频数比较(周立三,1989),即可看到这种诱发型自然灾害的日趋严重性.而其原因显然包括,是由於各地长期开发下,森林饱受破坏,生态逐渐失衡,土层裸露,控水能力变差,一经大雨就可导致山洪暴发,乾季则缺少基流(base flow)补注,以致无论旱涝均与时俱增. 总而言之,随著人口的恶性膨胀,随著经济的超限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越来越被破坏,并且直接或间接引起灾害的发生,或加剧灾情,增高成灾的频率.而环境的恶化亦造成对生产力的削弱,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此外,全球环境的恶化己接近人类难以承受的边缘,再不注意力求更正之道,人类将给自己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我们必须紧记三个很基本的观点: 第一,人类生存环境既是被动地接受自然灾害的场所,又是主动地为自然灾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的背景条件.这不仅表现在较脆弱的环境系统对自然灾害有较大破坏性响应;更重要还表现在:环境变化对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将有直接的反馈作用. 第二,环境恶化所引致的灾害对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之危害,并不比纯自然灾害为小,其灾难性后果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也更大.以致环境恶化造成诱发型自然灾害,堪称当今最严重的全局性的慢性灾害. 第三,环境恶化包含著极大的人为因素.今天人类之所为,大大地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如果沿负面的方向继续下去,它将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发展.令人担心的是,这种人为型和诱发型的灾害很可能比纯自然灾害有更大的危害范围,严重性也大得多.须知道,纯自然灾害很难让它不来,但人类所激化的灾害却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其恶化.所以,人类亟需全力加以处理,以应付该问题的急迫性. 三,诱发型灾害的特性 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和提升生活水准,不断进行了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活动,包括农,林,渔,牧,矿,工,商,交通,观光和各种工程建设等等.今天,人类加以开垦,搬运和堆积的速度已经逐渐相等於自然地质作用的速度,对生物圈和生态系改造有时也会超过了自然生物作用规模.人类活动已成为地球上一项巨大的营力,迅速而剧烈地改变著自然界,反过来又影响到自身的福祉. 我们和地球环境之间,无疑有在一种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人类如果对地球环境的客观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盲目的行为,将致使诸多事与愿违的反馈给人类社会,从而腐蚀了人类长久建立起来的文明基础.这种恶果,想必不是人类所欲看到的.而举凡这类因为人类活动而诱发产生的灾害,一概可称为诱发型自然灾害,以与纯自然灾害相对.显然;在人类「减灾」愿景中,控制诱发型灾害,更是迫切可行的一环,因为这类灾害是可以透过人类的努力而得到大幅的减轻的.然而,由於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和科技的限制,诱发型灾害却似乎有增无减,而且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可见诱发型灾害的彻底了解和谋求对策已是当今人类当务之所急. 人类活动所引起的诱发性灾害在许多情况下与纯自然灾害具有类似的控制和特徵,而且二者也常常相互叠加.但二者也有其不同之处,包括下列几方面: (1)诱发型灾害发生的原因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不相协调———人类活动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诱发型灾害类型甚多,且形成机制各异,但其共同原因则是人类活动的盲目性和非理性,因活动和环境之间的不相协调所生,例如平原区和海岸地带的地层下陷是由於过量超抽地下水所引起的,矿区的塌陷是由於采空后失稳造成的,山崩和土石流是人类为了开垦或搬动土石而破坏了天然岩土平衡而发生的.这些现象,有的已被认识,有许多至今尚未能够有效掌握. (2)与纯自然灾害相比,诱发型灾害强度虽较低,频度却大,危害性亦严重-根本上说,人类今天改造自然的能力已经很大,但仅是自历史相比较,若与自然力相比,则还是无法相提并论,一次八级大地震所释放的能量可相当人类几年的总用电量.这也说明了人类可能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而无法抑制其根本原因.不过,诱发型自然灾害却在频度和严重性两方面毫不逊色.这是因为;人类活动的广度和速度已有超过自然力的趋势,更超越了自然灾害原有的区域性规律,也就是说,许多原本不该发生某类灾害的地区也己有可能成为新灾区;其次,诱发型灾害多发生於人口密集,社经高度发展的地区,故其危害性甚大. (3)诱发型灾害具有可防止性———由於本型灾害主要是人类活动盲目性和不科学性所引起的,显然是可以防止的.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人类却一方面藐视自然力,另一方面因社经原因而忽视自然力,才会导致日益增多的诱发型灾害.所以,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眼前的长期课题和头等大事,也是极需全人类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课题. 四,诱发型灾害的社会因素———以水灾为例 人类的许多活动,皆可削弱自身的防洪能力.例如:上游筑堤,减少了蓄水面积,使下游流量增大;在行水区人为设障,使河道防洪能力降低;超抽地下水,引致都市地层下陷;都市的发展,使处於洪氾区的人口和财产迅速增加;植被的砍伐和破坏,降低了集水区的水源涵养能力,并导致水土流失,河沙遽增,不但增加了洪峰流量,又造成河床淤积;人类的不少行为,更可影响气候,使大洪水的出现机率倍增.上述种种情形,在**地区均甚普遍,以致近年来,水灾受灾面积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水灾损失也在加重,并未因为工程措施的强化而减轻.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社会因素包括下列三项: 森林滥伐严重:森林堪称绿色水库,一万公顷的森林所贮蓄涵养的水量,约略相当一座三百万立方公尺库容的水库.但在长期经济挂帅的政策下,原本葱郁苍翠的**山林,也不断在萎缩,除了砍伐森林作为木材外,更普遍的是开发山坡地过程中,为了种植各种作木而大肆破坏树木.森林锐减一方面在暴雨后不能蓄水於山,使洪峰来势凶猛,增加了水灾频率;另方面则加重了水土流失,使库容大减,河床抬升,行水剖面缩小,降低了调洪防洪的能力. 都市扩张迅速:在经济成长和都市化过程的双重影响下,急增的人口被迫向生态敏感的边际土地(如河川地,山坡地)进军,出现「与水争地」的情况,而必要的防洪设施又未必跟得上这快速的步伐,当然会加重了洪水损失.**87年的汐止基隆河水患,就是因为长期的开发和社区建设,河道淤塞,加上居住在低洼的河摊地为数众多,终於在强度惊人的台风暴雨侵袭下重创.此外,建地扩张下,不透水地面也同时激增,暴雨后地表汇流速度加快,迳流系数随之增大,洪峰时间提前,洪峰流量倍增. 盲目开发河川资源:沿著各大河川,常可看见滥采砂石和乱倒垃圾的景象,皆代表了民众对土地的不珍惜和唯利是图,这种短视的行为使河川的水文特性趋於不稳定和不明确,洪水来时也因而更难控制.再者,为了发展养殖渔业,解决鱼塭用水,大量抽水地下水,则造成了难以收拾的地层下陷问题,使水灾范围急剧扩大,也同样代表著人类对资源的不当使用,终而尝到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苦果. 五,诱发型灾害的种类和对策———以岩石圈为例 对於诱型灾害的分类,仍少有系统的分析,通常是按照形成机制与纯自然灾害一起进行研究.下面试以岩石圈(地质,地形环境)为例,将相关诱发型灾害作一初步分类,并凭此提出一些减灾对策初步想法,以供讨论.诚然,防止诱发型灾害的根本办法是停止人类一切活动,显然这却是不可能办到的.停止人类活动的盲目性,增强科学性,严格按照合理程序进行开发,利用,施工和管理应为防止本类型灾害的普遍适用原则,已由正反两面大量实例所证实. (1)移动土石所引起的诱发型灾害———移动土石是人类活动中很重要的一环,无论修路,采矿,建筑,运河,开隧道,兴建都市,开发能源等各种活动都需要搬动大量土石,从而引致山崩,地滑,走山,塌陷和土石流等灾害.**86年8月发生的汐止林肯大郡崩塌,就是因为后山的顺向坡,曾被移动,在温妮台风的豪雨下,大幅崩落而酿成的.要避免这些灾害因人类活动而被激化,只有靠人类的自觉,在工程活动中注意防治边坡不稳的后果,当然,山崩防治法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也是十分重要的. (2)改变地下流体所引起诱发型灾害———人类移动地下流体活动主要有抽取地下水,开采石油和抬升地下水位.由此诱发的灾害是地层下陷,地裂缝和土层湿陷等,造成地基失稳,如果土壤因而液化,更会在大地震中产生更大的灾难.**西南海岸,就有不少地区,因为长期超抽地下水供鱼塭之用而引起地层下陷,造成国土的沦亡.因此,预先调查清楚大地的潜在规律和特徵,评估其承载能力,作为规画资源利用的基础,慎加考虑成本效益概念,并落实於防治措施,法规条例和管理策略之拟订,实为必要的手段. (3)触发性诱发型灾害———人类活动偶可使得处於临界状态的自然环境发生急剧变化而发生灾害.例如水库的诱发性地震,**造成大型的雪崩等;己有不少实例.其中水库的诱发地震己有深入研究,得知本类灾害的防治与前两种有著明显的差异,因为特定的地质环境常是其发生的大前提.所以,慎选工程地点,控制工程规模具有关键的意义. (4)工程失败所造成的诱发型灾害———人类进行各种工程活动的目的原是为了兴利除弊,但工程一旦肇事却带来钜大的灾难,而且工程越浩大,损失越重,例如水库崩溃,堤防决堤,大楼倒塌等.可见工程安全是人类进行建设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不幸的是人类时常有意无意吞食自己所酿成的苦果,像义大利在1963年发生的瓦昂特大坝溃决,死难者达2,600人,印度的莫维尔水库溃堤时更造成近四万人的罹难,皆是人类无法忘怀的惨痛教训. (5)灾前准备不足所激化的灾害———所谓防患於未然,人们如能在灾难降临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当能减轻灾情;反之便会因为防灾抗灾之准备不够而导致承灾能力薄弱,任由天地摧残.譬如民众不知避开生态敏感区或灾害风险潜在区(包括活断层两侧,土石流经常发生之谷口位置,土壤液化带,断崖或陡坡下侧,洪氾地区等),建商盖屋时偷工减料,科学家预警和规划能力薄弱,**法令不周或执法不严等等,皆具有人谋不臧成分,激化原有的天灾,灾情雪上加霜,而人类自应负担部分咎由自取的责任. 六,结论 减轻灾害损失是全人类在踏入二十一世纪前夕共同的愿望.人们除了要努力强化防灾,抗灾,救灾的手段外,也要防止人类活动所诱发的灾害,设法对自身行为作出调整,把盲目,短视,不科学,不合理的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而其中过程,除了专家学者必须积极对这方面的理论加以探究外,也应过各种方法加以宣导和教育,尤其对环境保护,生态保育和认识法制方面,更需要藉学校和社会教育去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强化全民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有效的增进大众抗灾能力.唯有全体国民能自觉地建立起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才能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对人类反扑的程度.由此可知,环境教育在整项工作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