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无被保险人写受益人,被保险人写to order,需要受益人背书,谁拿到保险单谁可以索赔。即效果是一样的。那么,被保险人那里写to order 和写受益人的区别肯定有的。 这里要引进一个追索和追索线路的概念——即**在转让过程中,善意持票人在向**付款人索偿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追索,那么对于保单写明被保险人的,且经过其背书后,善意持票人可以直接向这个前手背书人主张保单项下的价...
被保险人应该显示:to the order of denizbank a.s ege kurumsal ve kamu finansmani branch turkey 要不要背书你看信用证条款里有没有要求,没有明确的话不用背书。保险单上面有的是盖保单专用章,有的是法人签章,正常情况下这两种都可以用,还是要看信用证有没有条款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