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猪猪CP 2024-11-16 1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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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以畜禽粪便及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的,企业应当将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鼓励措施)**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第五条(职责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登记制度)**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第七条(登记机构和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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