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人合伙投资一个项目,非别占有30%,30%,40%的股份,但是所投资的项目合同是以甲个人名义签定的,

蛋打撕葱 2024-06-26 0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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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正确回答你的问1、首先你所说的情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所以你个人也不是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不用“比例”也没有“股份”,就是说不存在股份,而你们是按30%、30%、40%分别出资的“股份”,显然,你们是按公司组成形式的有限公司性质的公司;2、因为不是合伙企业就不能按照“合伙企业法”授权合伙执行人以个人名义去签定项目合同,而应该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签约这个项目合同;3、按公司法规定,你们三个股东成立的公司,对外签定合同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形成决议,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去签定合同;4、根据上面分析,你所说的“甲以个人名义签定合同”,那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但从你所述情况看,可能还更严重:一是可能你们根本没成立公司,只是三个人有这样的意向,并且把出资的钱已经交给了甲个人(正确的做法应该以股东自己的名义交到银行验资户上),这样相当于甲向你们借了钱,他个人去投资了;二是这个甲对你们谎称是成立公司,或用其他承诺(让你们当隐名“股东”)来获取你们的借款,实质上是他自己来搞项目;三是如果你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们就一定要坚持先成立公司,你们各自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职权,(不是什么隐名股东,如果他非让你们当隐名股东,那也得签定双方协议)并一定要以公司的名义来签定合同你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个人合资投资这个项目!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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