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摘要]本文介绍了利息、股息、红利的概念,阐述了“利股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率选择以及减免税政策与征收方式,并对几种特殊业务的处理方法加以说明。[关键词]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税收征管“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详细地说,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在会计处理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处理,股息、红利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3点:①劳动分红所得不属于本税目,纳税人取得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中以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