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保持沉默!”——来熟悉美国片的读者,对**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和**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接受的复审。1966年,沃伦首席**官主持的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从此以后,如果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先告诉嫌犯,不管**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还是依法将其**。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对任何一个**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有人说,刑讯是小恶,**件是大恶,**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也有人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在面对极端**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美国前**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电影。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为此,最高**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1984年,最高**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在这起案件中,**逮捕一名**嫌犯时,发现他身携**,便问道:“枪呢?”根据嫌犯指认,**找到一把**。最高**在判决中认定,**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2000年,保守派**官已在最高**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米兰达案”。此案庭审期间,**·布雷耶**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可以为他指定一个。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首席**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的文化的一部分。”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2003年,最高**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截停。一名**试图用**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随即开枪。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所以才中枪。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未追诉他责任。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地区**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上诉**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2003年5月27日,九位**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保守派**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他认为,按照**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换言之,**为探知**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20210311